注意!这97种药品被列入国家医疗保险药品目录b类。

国家医疗保险局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组织专家开展2019年国家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准入谈判。共有97种药物谈判成功,并确定了支付标准。它们被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清单的b类,将从2020年1月1日起与常规获取药品同时实施

协议药物应在协议期内按照b类药物的相关规定支付。各地不得将协议药品转出目录或调整限定支付范围。对于2019年12月31日前已开始用药但未成功续约的患者,各地可制定一个最长6个月的过渡期,在此期间医疗保险基金可继续支付,并引导定点医疗机构适时更换治疗药物。有关97种药物的详细列表,请参考

。据说这次谈判涉及150种药物,包括119种新药和31种新药119种新协商药物中有70种经过协商,价格平均下降60.7%。三种治疗丙型肝炎的药物平均减少85%以上,治疗肿瘤、糖尿病和其他疾病的药物平均减少65%左右在更新的31种药物中,有27种经过协商,平均价格下降了26.4%经过这一轮调整,2019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包括药品2709种,调入药品218种,调出药品154种,比2017年净增64种。

97药物列表

乙类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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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类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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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类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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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将协议药物纳入基金支付范围

协议药物是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物列表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省(区、市)医疗保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规定及时将协商药品纳入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并从2007年1月1日起与常规准入药品同步实施。 2020年按照《国家医疗保险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医保部[〔2019〕46号,以下简称46号文件)协议药品在协议期内按照乙类药品的有关规定支付。各地不得将协议药品转出目录或调整限定支付范围。

地方医疗保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更新46号文件公布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包括70种新药、27种续期成功的药品和4种续期失败的药品

执行国家统一支付标准

本次谈判确定了97种药品的国家统一支付标准缴费标准包括基金与被保险人共同支付的所有费用,基金与被保险人的分担比例由各统筹地区确定。本协议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之后支付标准将根据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在有效期内,如果同一仿制药(仿制药)上市,医疗保险部门将根据仿制药的价格水平调整药品的支付标准,或者将仿制药纳入集中采购范围。如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或药品市场实际价格明显低于现行支付标准,国家医保局将与企业协商重新制定支付标准并另行通知

加强供应保证和使用管理

各省(区、市)药品集中采购机构应在2019年12月前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直接链接协议药品各地区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协议药物的供应和合理使用。要严格执行药品协商限制支付范围,加强对高成本、大剂量药品使用的管理,重点监控和分析,确保资金安全

地方医疗保险部门应根据临床合理用药的需要,引导定点医疗机构及时购买和合理使用目录中的药品,并可根据不同医疗机构的实际用药变化,对年度医疗保险总额进行合理调整。加强对目录调整后医疗机构用药行为的监测和分析,重点关注新转移的药品费用和整体药品费用变化情况国家健康保险局将在适当的时候收集和汇总所有地区的数据,具体要求将另行部署。

对于部分参加2017年谈判但未能续签合同的药品,各地区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临床药品的替代和衔接工作,合理保证群众用药的连续性。对于2019年12月31日前已开始用药但未成功续约的患者,各地可制定一个最长6个月的过渡期,在此期间医疗保险基金可继续支付,并引导定点医疗机构适时更换治疗药物。各地要做好目录政策的宣传解释和患者的解释工作,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

目录执行中遇有重大问题,各地要及时反馈给国家医保局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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