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对于被征用者来说一直是一件平常的事情。当我们面临低补偿时,被征地者往往会找到相关部门或村委会,询问国家如何调节补偿。然而,有关部门要么不知道答案,要么以各种理由搪塞,特别是在工棚改革过程中,有的甚至进行了强制拆迁后,拒绝签署拆迁协议。
李先生是河南省一个村庄的村民。他在村子里合法拥有一处住宅。随着当地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开展,李先生的房屋也面临被征用,但相关部门给予的补偿极不合理。但是,李先生对整个拆迁工作有疑问,李先生没有同意搬迁。但出乎意料的是,突然不明身份的人员强行拆除了李先生家的前台阶,导致李一家出行困难。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李先生委托律师事务所律师处理征地拆迁维权案件。
。在前期准备过程中,为查明强行拆除李先生前台阶的肇事者,律师指示李先生对110米长的前台阶拆除进行复议和诉讼工作。随后,相关部门最终向李先生提供了由某街道棚户区改造指挥部盖章、街道办事处纪书记签字的证明。这一证据足以证明李先生家门前的台阶是被街道办事处强行拆除的。
在的律师发现强制拆除李先生台阶的主体后,的律师认为,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李先生的前台阶是一把牢牢固定在木板上的“铁锤”。随后,他们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确认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李先生的前台阶是非法的。尽管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李先生的诉讼,理由是李先生提供的证据是影印件,他声称的事实没有得到充分证明。然而,通过凯诺律师的努力,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法院的行政裁决,并命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虽然这是一起强制拆迁案件,但导致强制拆迁的导火索是拆迁补偿众所周知,棚户区改造是国家为解决困难家庭住房问题、改善居民生活条件而实施的一项福利政策。此外,国家在批准棚户区改造项目和资金方面给予了重大优惠,包括建立快速行政审批渠道和实施财政支持。
但在实践过程中,以棚户区改造的名义,降低拆迁补偿已成为拆迁当事人的常用手段。征收当事人的这种行为大大降低了国家出台的各种政策的效果,也使地方部门失去了公信力。那么在实践过程中,棚户区如何得到补偿呢?
首先让我们看看补偿原则。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棚改时必须依法给予合理的补偿和安置条件。房屋拆迁补偿应当参照房屋本身的市场价值。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简而言之,给予被征用者的补偿不能低于周围房屋的市场价格。
和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10起国家法院征收拆迁典型案例也明确指出,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应参照附近新建商品房的价值,并确保被征收房屋被征收后被征收人的生活条件不会恶化。
其次,棚户区改造补偿包括(1)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二)因征用房屋造成的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偿;(三)因房屋征收造成损失的赔偿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贴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贴和奖励棚户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改建为棚户区时,虽然房屋属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但由于位于城市规划区,可以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标准进行安置和补偿。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时,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和其他房地产未补偿安置的,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区域已纳入城市规划区。 人民法院一般应当支持参照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即虽然土地原则上属于农村集体土地,但对于已纳入城市规划区的房屋,拆迁补偿必须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补偿原则是“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不得低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棚户区改造的概念和补偿标准在我国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此外,国家有相关政策支持棚户区改造。因此,在实践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征用者扩大棚户区改造的范围,然后以棚户区改造的名义进行商业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