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 >文|毛玉婷
实际上,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往往不知道或不敢寻求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司法机构能自愿干预吗?一些法人告诉新闻界面,目前,公共权力介入家庭暴力的情况还不够理想。最近,湖北省监利县检察官起诉的首例家庭暴力案件可以作为参考。
在这种情况下,彭彬,一个男人,因长期殴打妻子,妻子无法忍受,喝农药自杀了。当地警方介入后,检察机关以涉嫌虐待为由起诉了彭彬。几天前,法院判他有罪,并判处他两年监禁。
参与调查此案的当地警察万飞告诉《接口新闻》,尽管受害者李楠身上的伤疤不是此案的死因,但它违反了家庭暴力的证据。由于李楠从未向警方报案,而且缺乏直接证据,警方花了半年多时间在许多省份进行调查,最终收集了23份证词,形成了一个完整的链条,成为法庭上的有力证据。
万飞是公益项目“万家庭无暴力”的发起人公益项目与公安机关共享警务信息五年来,共发生公诉案件17起,仅占家庭暴力案件总数的0.8%,涉及故意杀人案件2起,故意伤害案件14起,上述虐待犯罪案件1起
199山东女子学院社会与法律学院教授张亚伟告诉interface news,在全国范围内的家庭暴力案件中,提起公诉的比例并不高,更多的是由受害者提起的自诉案件。
这一方面是由反家庭暴力法本身的性质决定的
张亚伟认为,2016年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属于社会法,属于国家强制力无法实施的“软法”。制裁远不如刑法有力。
《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山东新良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新亮解释说,《反家庭暴力法》是一部袖珍法律,“任何罪行都可以装过去”,具体罪行应与刑法相对应。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中“家庭暴力”的定义,相应的犯罪有虐待、侮辱、诽谤、非法拘禁等。
王新亮说,无论什么样的犯罪,任何严重的案件都可以由警方立案。然而,由于家庭暴力的一些特点,在适用刑法的过程中也存在一些空白,“总有不适用的时候”例如,丈夫一天打妻子三次耳光的行为不符合刑法的规定。
另一方面,张亚伟认为很难将家庭暴力视为犯罪,还因为刑法中有关于自诉的相关规定。
例如,《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罪属于自诉案件,是“告知后处理”,一般采取“不告知,不理会”的原则。受虐待者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对虐待家庭成员,造成受害人重伤、死亡的,属于公诉案件,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张亚伟解释说“案件只有在被告知后才能处理”,即受害人或其家属、监护人等。会提起诉讼。这种对自诉的限制,不仅反映了不愿直接干预家庭暴力的旧司法理念,也造成了实践中一些侵权行为无法起诉的困境。
199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许辉表示,起诉家庭暴力案件一直是反家庭暴力非政府组织和专家的目标。实现这一目标的前提是将家庭暴力视为犯罪,排除了自诉的可能性。面对上述困难,地方司法机关进行了探索。
据媒体报道,2010年,湖南发生了一起从自诉到公诉的故意伤害案件。因为这个女人多次被丈夫殴打,她决定离婚。在此期间,双方发生了另一场争论。这名女子被法医鉴定为:脑震荡后;左眼睑皮肤软组织挫伤;鼻骨粉碎性骨折;多发性软组织挫伤该妇女所受的伤被评定为轻微。警察局将自诉案件改为公诉案件,以保护女性受害者的权利。
1992-017年,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检察院成立了反家庭暴力案件检察组,建立了家庭暴力案件快速处理机制,为妇女儿童维权开辟了“绿色通道”。《反家庭暴力法》还探讨了在起草过程中将家庭暴力案件从自诉转到公诉的问题。据界面消息,2014年,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第20条:对于应当通过自诉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家庭暴力,公安机关应当告知受害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近亲属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害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没有代为告知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代为告知。
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齐建健表示,该规定将举证责任放在检察院,免除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举证责任,有利于解决此类案件举证困难的问题。
在《反家庭暴力法》的最终实施中,该规定没有出现张亚伟认为,这可能是因为《刑事诉讼法》已经有了关于自诉和公诉的规定,但这些规定最终并没有被包括在内。
现行法律法规中的执行困难张亚伟建议,在反家庭暴力案件中,自诉和公诉的条件可以并存,可以由受害者在开始时提出,但一旦刑事责任成立,可以改为公诉。
王新亮提议在刑法中增加“反家庭暴力罪”。对家庭暴力行为设定相应的级别,只要是符合条件的,连续殴打,造成身心伤害的,都可以判刑。此外,可以确立基于尊重受害者意愿的自主原则,对受害者不理解的暴力行为人,如果他们在反复教育后仍不改过自新,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然而,一旦受害者理解,另一方后悔,他们可能会考虑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彭彬和李楠是假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