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 >[行政许可事宜]审查非上市上市公众公司的行政许可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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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提高监管工作的透明度,以服务投资者为宗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现将非上市公众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审计工作流程及申请企业情况进行公示。
非上市公众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流程
非上市公众公司行政许可项目包括:1 .股东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申请批准其股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市公开转让;2.股东人数超过200人或者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非上市公开发行公司,因股份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被批准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3.将股份公司的股份转让给一个特定的目标导致总共200多个股东的批准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部门将按照规范公开、程序透明、行为规范、高效便捷的原则对非上市公众公司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
1、基本审核流程图
2、具体审核环节介绍
1,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受理部门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条例》(证监会令第66号)、《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5号)等规则的要求,接收非上市公众公司行政许可申请文件,并按照程序移交给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部门。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部对申请材料进行正式审查:如需申请人补充申请材料,应按规定提出补正要求;申请人认为申请材料的形式要求完整并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通知受理部门按照程序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补正材料,或者提交的补正材料不完整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应当按照程序通知受理部门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2,审核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根据申请项目的具体情况、回避的相关要求和审查员的工作量确定审查员,并按照审查标准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反馈审查人员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申请人需要中介机构进行补充披露、说明和进一步核实落实的,应当写出反馈意见,在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将反馈意见转送受理部门通知并送达申请人。审查员也可以向申请人口头提出申请材料中存在的问题,要求申请人说明和说明,并应当制作相关记录并签名保存
4年实施情况反馈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受理部门提交反馈回复,受理部门应当将反馈回复转交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部门。如果您在准备回复材料的过程中有任何疑问,可以通过会谈、电话、传真等方式与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部门的审计人员沟通。如果需要面对面沟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部门将指定两名或两名以上工作人员与申请人、主办券商及办公室其他中介机构会面。
5年行政许可结论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部门按要求对申请材料和回复意见进行审查后,应写出审查报告,做出批准、中止审查、终止审查和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送办公厅打印批准文件。办公厅将向申请人发送批准、暂停、终止和不批准的批准文件。申请人将在收到批准文件后安排后续工作。
6年,密封卷批准文件送达申请人后,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部门将及时完成对原申请材料的重新分类,以备日后参考。
三、与审计过程有关的其他事项
审查过程中,审查的终止和审查的中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实施行政许可程序条例》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执行在审查过程中收到举报材料的,按照《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在审计过程中遇到现行规则未明确规定的新情况、新问题,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部门将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并根据内部工作程序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附件:
非上市公众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流程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部行政许可申请企业基本情况及审计附表
号(责任编辑:王永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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