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
1、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工资和基金;
生产经营收入;
继承或赠与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丈夫或妻子的财产除外;
知识产权收益;
其他共有财产:
(1)一方个人财产投资所得;
②男女双方实际获得或将获得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
③男女双方实际获得或将获得的养老保险待遇和破产安置补偿费;
④一方婚前租赁、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以一方名义登记并持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
⑤双方结婚后,如果父母出资为双方购买房屋,则该出资应视为给双方的礼物,除非父母明确表示给一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配偶一方的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
方因身体伤害取得的医疗费用、残疾人生活补贴等费用;
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有丈夫或妻子的财产;
方专用日用品;
其他应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①军人意外伤害保险、伤残补助金、医疗生活补助金;
(2)在双方结婚前,如果父母为双方出资购买房屋,则该出资应视为给子女的个人礼物,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该捐赠是给双方的。
③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物质形态的变化而产生的个人财产为个人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④再婚前或再婚前的财产符合《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是个人财产;
⑤房屋是婚前一方的个人财产,房屋所有权证以另一方的名义登记,是婚前的个人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支付抵押贷款的,离婚时,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将已支付的抵押贷款的一半返还给另一方,并计算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一般原则
1。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本着照顾子女和妇女权益的原则作出判决。
199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依法受到保护。2年,夫妻双方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期间获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归双方所有,双方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离婚按协议办理。
3年,夫妻分开管理和使用的婚姻财产应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财产时,双方管理和使用的财产归双方所有。双方分割的财产有较大差异的,应当由一方以相当于该差异的财产对另一方拥有更多财产的一方予以补偿。
4年登记结婚,尚未同居的,一方或双方赠送的礼品,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待遇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划分。各方购买和使用的财产原则上归各方所有。
5年人民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涉及一次分割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谋职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以婚姻关系存续时间乘以年平均,所得金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数,是指上述费用按照特定年限分配给军事人员的总额具体的术语是70岁的平均预期寿命和士兵参军时的实际年龄之间的差异。
6年,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份、债券、投资基金股份等有价证券和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难以按市场价格分配的,人民法院可以按比例分配。
分割财产时,如何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合伙组织等的出资问题。
1年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一方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另一方不是公司股东的,按下列情形处理:
双方协商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出资转让给股东配偶的, 如果半数以上的股东同意且其他股东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权,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
夫妻双方就出资的转让份额、转让价格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后,半数以上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出资的,人民法院可以分割转让出资所得的财产。半数以上股东不同意转让,不愿意以相同价格购买出资的,视为同意转让,股东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半数以上股东的同意。可以是股东大会的决议,也可以是各方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获得的股东的书面陈述。
2年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夫妻双方以一方的名义在合伙企业中共同财产的分割,另一方不是企业的合伙人,当双方达成一致同意将合伙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给另一方时,应分别处理以下情况:
合伙人同意,配偶应依法取得合伙人身份;
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可以分割转让所得财产。
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或者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同意退伙或者返还部分财产的,返还的财产可以分割。
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也不同意退伙或返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身份。
3。夫妻一方以一方的名义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处理夫妻在个人独资企业中共同财产的分割:
199的一方主张经营企业的,在评估企业资产后,取得一方应当赔偿另一方;如果双方都声称经营该企业,则获得该企业的一方应在双方投标的基础上相应补偿另一方。
如果双方都不愿意经营企业,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如何处理房屋所有权
1、双方不能就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的价值和所有权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应分别处理以下情形:
双方主张房屋所有权并同意通过招标方式取得房屋的,应当准许;
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对房屋进行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价格分割
2年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应判决房屋所有权,而应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双方对房屋的使用。
当事人取得前款规定的房屋全部所有权后,如有争议,可以向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离婚后公有住房租赁权的处理
1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有住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一方婚前承租
公有住房,婚姻关系持续5年以上;
本单位婚前由一方承租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员工;
一方的婚前贷款投资住房取得公有住房出租权,已婚夫妇偿还贷款;
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承租公房的权利;
199婚前一方出租的公房,婚后因出租房屋被拆迁而获得房屋租赁权;对夫妻单位投资共同建设或共同购买的共有住房;
如一方将本单位租赁的房屋返还给另一方,另一方将交换房屋:
双方婚前租用公房,婚后合并交换房屋;
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出租的情形
离婚时,夫妻双方均可租住公房,如其面积较大可分房居住,可由双方分别租住;如果房屋可以单独出租,或者承租人可以为另一方解决房屋问题,可以给予许可。
2、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无权出租的问题,
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无权出租的问题,离婚后原则上应自行解决住房问题。
离婚后没有房住,解决住房确有困难的,可以调解或判决无权承租的一方暂时居住,暂时居住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暂住期间,暂住方应支付相当于房屋租金的使用费和其他必要费用;
离婚时,一方无权出租另一方婚前租住的公房,且在经济上确实难以再租房子。出租公房的一方有能力负担的,给予一次性经济资助。
3、关于调整和变更单位自办住房租赁关系问题
人民法院在调整和变更单位自办住房租赁关系时,应征求自办住房单位的意见经调解或判决变更房屋租赁关系后,承租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
离婚时的债务清偿
1及以下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夫妻共同生活或履行抚养、扶养义务所欠的债务等。;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夫妻双方共同经营所欠债务和一方从事经营,所得收入主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所欠债务为共同债务;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家庭分割而应承担的债务份额;
配偶一方被另一方虐待,不能一起生活,离家出走。离家出走的配偶欠下日常开支、治疗疾病、抚养孩子等债务。
2、下列债务为个人债务,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承担的债务,但为逃避债务的除外;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补贴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友的债务;
一方未经对方同意,自行筹集资金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不用于共同生活所产生的债务。
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3、离婚时,原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应一并清偿共有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者财产归双方所有的,双方应当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4年,夫妻一方可以证明债权人和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可以证明这是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例外
5年,双方的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已经处理了夫妻双方的财产分割,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后,依据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对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年,如果丈夫或妻子中的一方死亡,未亡一方应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婚姻期间的共同债务。
离婚
1过错赔偿问题,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辜一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重婚;
对夫妻与其他人同居;
实施家庭暴力;
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
2年,按照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无辜一方作为原告依据本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要求损害赔偿,必须与离婚诉讼同时提起;
按照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无辜一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没有依据本条的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提起;
无过错一方作为离婚诉讼中的被告,被告没有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请求一审赔偿,在二审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双方当事人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是,如果当事人在离婚协议时明确放弃了请求,或者请求是在离婚登记一年后提出的,则不予支持。
离婚经济补偿
1。如果一方生活有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和其他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商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2年,有下列情况之一,生活困难:
年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财产不能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离婚后没有地方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