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可诉吗?在明朝,律师教你如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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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 > |在处理行政诉讼案件时,能够准确把握行政行为可诉性的律师往往事半功倍。那么,如何快速准确地把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呢?在本文中,来自明代北京律师事务所人才储备小组的张万军律师将为大家分析这个问题,被征收人在维权时也可以参考。

行政行为的分类

[《行政诉讼法》关于行政行为诉讼的规定]

首先,最简单的方法是遵循法律《行政诉讼法》明确概括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将其分为12项(见《行政诉讼法》第二章第十二条)人民法院驳回的范围也概括为四项(详见《行政诉讼法》第二章第十三条)

最高法《关于解释的适用》(法西[〔2018〕1号)也详细规定了10种不可受理的情况这些范围的界定已经成为行政诉讼制度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基石。基于这一基石,我们可以初步、快速地判断一个政府的行为是否可诉,正确把握诉讼的方向和策略,最终有机会赢得判决。

但是,纵观我国三大诉讼法,只有行政诉讼法对受案范围作了明确的划分和归纳。你有没有想过为什么行政程序法会如此特别?

实际上有点类似于民事诉讼中的法律关系分析。由于其特殊性,行政诉讼只能针对诉讼过程中的政府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过程中,只能针对单一或相关的行政行为,不能是分散的行为。因此,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范围应当明确、详细、具体。因此,当律师作为原告或被告的代理人起诉或回应诉讼时,他们准确地把握了政府行政行为的可诉性,就像射箭瞄准靶心一样。如果瞄准靶心,收紧弓弦,释放一发子弹,案件的成功率将大大提高。

其次,仅仅根据接受或不接受法律的范围来确定一项行政行为是否可以起诉,这太机械了。一方面,有许多法律法规,不便于记忆。另一方面,高质量的专业律师仅靠法律法规来处理案件并不是一种合适的工作方法。要把握行政行为可诉性的关键点,还必须把握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灵魂。

行政行为的分类

[3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

例如:《行政诉讼法》第13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决定、命令,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是我们以前说过的抽象行政行为(现在不用了)。这是一项具有普遍效力的行政行为,在正常情况下不可起诉。

但在具体实践过程中也有可诉案件。有一个案例,保定的一个工业园区有一个具体说明性质、目的、容积率、边界范围等的计划。公园里的每块地。这个计划是一个抽象的行政行为

规划设计了三条道路,其中根据规划设计,a点至b点的三条道路需要修复,b点只是一个企业的大门。企业从事投资时,政府投资促进部门与有计划的企业签订投资促进合同。然而,企业入驻后,政府改变了规划方向,企业前面的道路变成了荒地,企业的员工和车辆不能进出,极大地影响了企业的形象和效益。因为政府对计划的修改侵犯了特定主体的权益,所以政府的行政行为是可诉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行政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三)项中的十个不予受理的案件,依照法律规定不予起诉但是,根据工作经验总结,有些行政指导行为是可以起诉的。

我们可以将可诉行政指导行为分为三种类型:错误指导、强制指导和拒绝履行法律指导义务

错误指导,例如,某一级政府领导指导村民种植农作物品种时,本应开垦玉米地,迫使农民改为种植玫瑰如果村民们不同意,他们将把村民们种植的玉米铲掉。这种行为在形式上属于政府的引导行为,但会对农民收入造成损害。这种行政指导行为是可以起诉的。

强制性指导意见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成立业主大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住房建设部门应到场指导这种行政指导行为具有强制力。在社区成立业主大会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住房和建设部门的人员知道但不到现场指导,行政部门就会有程序违法的问题。这是一个拒绝履行法律指导义务的案件,这种行为是可以起诉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五)项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不具有对外法律效力的行为

这里是简要介绍,行政机关不产生外部效应的行为是指发生在行政组织内部,基于行政隶属关系,只影响行政组织内部事务的行为例如政府内部决定、政府领导人的工作指示、官方答复、政府内部会议记录等。

我国行政诉讼法将这类政府行政行为纳入不可诉范围,但如果一些内部政府行为产生了一些外化效果,侵犯了行政机关相对人的利益,我们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如何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在实践中,

199案件数量众多,政府内部行政行为成为起诉对象,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例如,延安市的一个县发生了一起安全事故。在此次事故中,县安监局认定延安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盛建筑公司)参与了事故的违法建设并对事故负责。

县安监局形成了这样的结论,并提交给上级主管部门延安市安监局形成回复文件,并送达各方收到回复后,鸿盛建筑公司在回复中对整个案件的责任划分提出了行政诉讼。一审法院撤销了延安市安监局的《批复》,责成延安市安监局再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安监局接到判决后,提出上诉,理由是一审法院不应受理政府内部行为的“批复”,但二审维持原判。作出

决定的原因是,虽然答复是政府的内部行为,但答复的内容将鸿盛建筑公司列为责任单位,需要处罚。它为鸿盛建筑公司规定了一定的义务,并已将文件交付给鸿盛建筑公司。回复的内容已经外化了。鸿盛建筑公司已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的另一个案例是四平市一家名叫海丰苑的房地产建筑公司。由于资金链断裂导致所有建设项目暂停,当地民众频繁上访,四平市政府被迫召开内部会议。

在会议记录中决定将海丰公园的地块转让给另一家名为九州的企业。然后,相关职能部门做好会议记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此时,四平市政府根据会议纪要做出了行政行为,这显然是违法的。海丰苑公司根据会议纪要向人民法院起诉四平市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最终,四平市人民政府败诉,并对海丰苑公司进行了赔偿。以上两种情况都是典型的。事实上,政府的内部行为不会对现实生活产生外部影响。然而,由于各种原因,一些内部行为会变得外化。此时,这种内部行为将变得可操作。这就需要广大律师和朋友,依托坚实的基础和丰富的经验,对具体问题进行具体分析,做出正确的诉讼方向和解决方案。

最后,通过上述案例和分析,我们不难得出结论,判断一项行政行为是否可诉不能仅仅依靠法律规定。核心问题是看行政行为是否直接导致行政机关相对人权益的损害或义务的增加,两者之间是否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律师在办理行政诉讼过程中,一方面要遵循法律规范,另一方面要深入研究行政诉讼的深层法律原则,准确把握方向和策略,从而更好地实现行政诉讼案件的准确性和专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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