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监管及自动监控数据实施应用条例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北极星环境监测网消息:日前,上海市发布了《上海市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运行监管及自动监测数据实施应用条例》详情如下:

关于印发《上海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监管及自动监控数据执法应用规定》

的通知

沪环规[2019]14号

区生态环境局及相关单位:

为继续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监管,规范自动监控数据执法应用,经研究,我局修订了《上海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监管和自动监控数据执法应用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请跟着他们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年10月18日019

上海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监管

及应用自动监测数据执法的规定

1,用途

为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运行的监督,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实施和应用,根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污染源自动监测管理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2,定义

本规定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是指安装在污染源现场用于监测污染物排放的在线监测仪器、流量(速度计)、污染控制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仪器、传感器等设施,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三、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设施的运行和自动监测数据在环境执法管理中的应用重金属水质自动监测数据和非甲烷总烃自动监测数据暂不包括在适用范围内,各区可根据监管要求制定本地区的执法和适用法规。

四、自动监控设施运行与执法

(a)污水处理单位应保证自动监控设施的正常运行确需拆除或者闲置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拆除或者闲置前30天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时,排污单位应在故障发生后12小时内向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及时维修,确保5个工作日内正常运行;因特殊情况不能在5个工作日内恢复正常使用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报告生态环境部门停工期间,排污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应采用人工监测方式监测污染物排放状况,并将监测数据提交给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2)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检查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重点检查以下内容,并做好现场检查记录,保存现场检查证据材料:

1年。排污口的标准化;

2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端的标准化;

3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状况;

4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维护、检修、校准和验证记录;

5年。企业生产条件、污染控制设施与自动监测数据的相关性

具体检查要求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执行

(3)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部门按照自动监测设施异常运行规定进行处罚:

1年。未按技术规范进行维护、环境监测部门抽样对比监测或使用标准物质,质控样品检测结果不符合考核指标要求的;

2年。污水处理装置的生产条件、污染控制设施的运行和自动监测数据之间的异常相关性;

3年。故障不能正常运行,且未按照规定进行报告;

4年。数据采集率不符合相关技术要求;

5年。其他原因造成自动监控设施异常运行的

自动监测设施异常运行的具体判别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执行

(4)污水处理单位或自动监测设施运营单位篡改、伪造或指使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等行为均按《环境监测数据欺诈行为判断及处理办法》界定

(5)排污单位阻挠现场检查人员进入现场,不配合现场检查或者不按要求提供信息,拒绝现场检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处罚

5自动监测数据的执法应用

(a)污水处理单位应当按照上海市关于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建设、联网、运输和维护的有关规定,建设、联网和记录自动监测设施,并保证自动监测设施及其传输系统的正常运行

自动监测设施自备案之日起,自动监测数据可作为环境执法和管理的依据

(2)排污单位应于每天12:00前通过上海市污染源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向生态环境部门指定的机构(以下简称“数据审查机构”)提交前一个自然日的异常数据分析报告,分析数据问题的原因。排污单位因自身原因未能在期限内提交报告的,视为无异议。

(3)如果数据审核机构批准了污水处理单位的异常原因分析报告,则数据审核报告可不出具,但问题和异常原因分析报告应在数据生成的第二天(周末和节假日)15:00前反馈给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部可约谈污水处理单位负责人并要求整改。

除上述情况外的其他情况,数据审核机构应在第二天(周末和节假日)15:00前对超标数据出具审核报告,并将审核报告移交给生态环境执法部门数据审核机构应当同时以易于留下痕迹的方式将审核报告反馈给相关污水处理单位。

(4)生态环境执法部门收到超标数据审核报告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涉嫌违法排污单位立案,按照国家规定对自动污染源监测设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做好现场检查记录

(5)经现场检查,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施正常运行,监测数据日平均值超过相应排放标准限值的,由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关于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规定进行处罚

六、其他

(a)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保证生产、销售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因设施本身质量问题造成数据明显失真或数据相关性不一致的,市生态环境局应通知并披露生产者名称及其产品型号。

(二)排污单位委托运营单位运营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正常运行

运行单位认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参与排污单位弄虚作假或拒绝生态环境部门现场检查的,按照《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和《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3)本规定中的“以上”、“以下”、“以下”均包括本数。

(4)本规定实施时间为2019年12月1日至2024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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