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控制减刑假释使腐败分子免于犯罪和惩罚

减刑假释

▲数据图照片/远景中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发布了《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补充规定》明确规定,因贪污贿赂被判处刑罚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犯罪分子,如果拒不坦白、拒不悔改,或者有能力执行、不执行、不完全执行生效判决中的财产刑的,不得假释,也不得减刑。


一直是关注腐败分子减刑假释的敏感话题毫无疑问,确保腐败分子按刑期服刑不仅关系到打击腐败分子是否到位,还关系到法院判决的有效性、法律的权威性,更关系到社会公平和正义。


对腐败分子实施高压打击。不仅要严厉查处,严厉打击,严厉判刑,而且要严格执行。特别是要防范减刑假释制度,彻底堵塞各种可能导致腐败分子逃避刑法制裁的漏洞和后门。


巩固减刑、假释规则,首先要严格规范制度减刑假释的“安全检查”应当严格。首先,减刑假释的制度门槛应尽可能提高,不能轻易逾越。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补充规定》可以看作是弥补漏洞、弥补短板、提高门槛的重要举措。


虽然本《补充规定》在实体部分只有7条,只有5条,但有一个“严格”字贯穿始终,即严格规定、严格要求、严格控制,全方位收紧对腐败犯罪的减刑、假释规定


《补充规定》对减刑和假释的“基础刑”以及对判处不同刑期的贪污罪的一次减刑的范围规定了详细、具体和更严格的限制例如,如果一个人被判处无期徒刑,他的刑期必须减刑至少4年,即使他有“重大立功表现”,也只能减刑为21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两次减刑的间隔时间应该超过2年。这使得那些通过监禁或减刑以及不断减刑来逃避惩罚的梦想化为乌有。


只有全方位地守住刑罚执行之门,全方位地堵塞减刑假释制度的黑洞,让腐败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并加以落实,才能建立健康的趋势和人心。


-徐建辉(公务员)


编辑李冰冰校对杨

大家都在看

相关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