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污染信息成为“污点”,有利于惩罚不诚实行为

失信惩戒制度

1年1月14日上午,《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条例》提交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青在会上就该议案作了说明。根据规定,未通过排放检查的车辆需要在10天内进行修理和复查。逾期不维修、不复检,继续上路行驶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可暂扣驾驶证。来自车辆的非法排放信息将与城市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共享,行政当局将对他们采取纪律措施。

北京计划将机动车排放信息纳入信用报告体系,这是信用报告机制的扩展和完善,也是对车主的有效约束。它可以迫使车主增强达标意识,充分认识车辆排放的违法性和危害性,积极规范车辆排放行为

近年来,在一些地方或部门,不良信息记录或失信惩戒呈现泛化趋势。许多与信用没有直接关系的行为被纳入信用调查,引发舆论争议和反思——信用调查体系的边界在哪里?从表面上看,汽车排放信息和信用之间似乎没有很强的“因果关系”。将车辆排放信息纳入信用报告系统也有可能落入“信用是一个篮子,一切都可以装过去”的老一套,但事实并非如此

信用包括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信用和民事主体与行政主体之间的管理信用,机动车排放信用属于后者车主有法律义务保持他们的车辆符合排放标准。这项义务也是车主在交通、公安交通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的合同责任。当有关部门发现机动车排放超标问题后,要求车主限期对机动车进行维修和复检,相当于与车主达成管理合同,及时解决机动车排放问题。业主逾期不修复、不复检、不上路行驶的,违反管理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显然,这是车主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要记录在信用体系中,并因违约而受到惩罚。从这个角度来看,机动车排放信息成为信用污点是合理和必要的,符合失信惩罚的逻辑、原则和规律。

机动车排放物是空气污染的重要来源之一。作为空气污染最严重的地区,京津冀地区拥有大量的车辆和交通量,车辆排放控制压力很大。因此,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等移动污染源的污染控制被列为京津冀大气污染协调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三地共同建立机动车排放超标信息共享平台,对机动车排放超标进行协同监管和联合执法检查,并将机动车排放信息纳入信用报告体系,将会收紧机动车排放控制的制度屏障,形成多元治理、立体治理和系统治理的局面。

如今,失信惩戒制度日益完善,约束和威慑也日益突出。人们对信用的恐惧越来越强烈。失信惩罚与其他监督执法措施应齐头并进、相辅相成、相互配合,才能更好地发挥规范机动车排放、教育和督促车主履行环保责任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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