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保证是保证方式吗?连带保证人有连带责任吗?

混合连带担保是指同一债权既有担保又有质押的情形,即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相混合。那么,连带保证是保证方式吗?连带保证人有连带责任吗?

网友咨询:相互保证,如何承担责任?

混合担保

联合担保是一种担保形式。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担保的形式包括抵押、质押、担保和留置。在这些担保方式中,担保人可以是多个。连带保证是指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情况,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连带保证是与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但保证人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如果有两个以上保证人,保证人应按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这里的共同保证是指有两个以上的保证人同意共同承担保证责任,因此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张羽律师分析:

连带保证以下列方式确定保证责任范围:

1年,两人以上共同承担担保责任,担保合同约定担保份额的,按照担保责任份额;

2年,对保证份额没有约定的,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即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3年,保证人完全履行保证责任的,有权向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追偿其份额(金额为保证责任总额的一半)。

《担保法》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对保证份额没有约定的,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担保人承担全部担保责任,担保人有义务保证所有债权的实现。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要求赔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到期份额。

关于混合连带保证,法律规定如下

《担保法》第28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担保又有物质担保的,担保人对除物质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担保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物权法》第176条规定:“有担保债权以物担保和人身担保相结合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为该物提供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实现该物担保上的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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