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新闻大厦已被购买,但业主因“懒惰”而迟迟未办理过户手续,于是无奈的房地产公司向法院投诉。最近,古镇法院受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
据了解,被告刘谋于2011年1月24日与一家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购买商品房总价款432361元。2012年5月,房地产公司将房子交付给刘谋。根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刘谋应在房屋交付后90天内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但刘谋尚未办理该房地产公司表示,并不是真的要违约金,而是想让刘主动去办理房屋登记手续。因为刘的房子是最后一个需要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所以房地产公司只能在刘办完手续后才能拿到政府支付的定金。房地产公司别无选择,只能将刘告上法庭。
经主持法官了解,原来被告并不是不愿意处理,只是因为懒惰,太麻烦还没有得到处理刘也没把这件事放在心上,也没想到金宏公司会真的告上法庭。接到法院电话后,刘再也不敢偷懒,主动办理了房屋登记手续。随后,房地产公司提出了撤诉申请,案件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