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在付清欠款后,贷款人也提起诉讼,法院因虚假陈述罚款10万元。

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坚持对案件的关键事实作虚假陈述,并提供无效陈述作为证据,企图在法院多次明确告知其不得作虚假陈述的情况下混淆视听。对此,法院依法对原告王某处以10万元罚款,要求其为虚假陈述付出代价。

1、基本案件信息

一审案件信息

2年7月013日,王某借给张某夫妇200万元,张某夫妇出具借据后来王以张夫妇未能偿还贷款为由,向如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偿还贷款本息。在诉讼中,张夫妇提供了与王签订的《租赁管理还款合同》的复印件,说明他们已将一家以自己名义注册的酒店出租给王多年,该酒店的经营收入足以冲抵贷款及利息。然而,王某辩称,该合同涉及双方400万元的债务,与本案无关随后,王出示了张夫妇开具的多张借据和银行转账证明。经张夫妇质证,法院认定上述证据为以前贷款中已结清作废的账户。

如东法院经审理认为,王确实借给张夫妇人民币200万元,但张夫妇提供的《租赁经营还款合同》可以证明双方已协商用酒店经营收入冲抵贷款本息。王坚持认为,该合同是张夫妇用来偿还其他债务的,并提供了以前交易中已经结清和作废的账目作为证据。有虚假诉讼嫌疑的,裁定驳回王的诉讼,移送公安机关调查。

出借人

二审案件

王某不服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在上诉诉状和二审法院中,王某承认,由于紧张和法律意识薄弱,他没有在法庭上如实陈述贷款和酒店租赁问题。合同中涉及的400万元债务并不存在,他承认贷款本息涉及酒店经营收入扣除案件。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的陈述属于证据类型之一。一审法院要求王本人出庭,并明确告知不得作虚假陈述。如经查证确有妨害民事诉讼的不诚实诉讼行为,并将依法给予民事处分,王仍未对有关事实作出真实陈述。王某的虚假陈述违反了诉讼诚信原则,严重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秩序,应依法惩处。经总裁决定,王被罚款10万元无论是哪种诉讼,双方在人民法院审理时都需要如实陈述自己所知道的事实,但有些当事人为了胜诉可能会作出虚假陈述,这是违法的。当事人作虚假陈述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处以罚款。如果情节严重,也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虚假陈述有很多原因,包括

1和缺乏道德操守传统的诚信观念已经被追求利润的功利主义价值观所取代。这些人想的都是如何把别人的钱放进自己的口袋。所采用的方法是否合法以及是否符合道德诚信原则被忽视。

2,趋利避害心理在诉讼中,当真实的陈述可能导致一个人失去既得或可获得的利益时,一个人本能地选择采用虚假陈述。当然,这种心态不能等同于根本缺乏诚信。

3,缺乏书面证据由于缺乏足以证明案件基本事实的书面证据,大多数当事人的诉讼都是口头进行的。一旦争议形成,就为虚假陈述留下了很大的空间。

4,不完整的合同条款在一些合同纠纷中,由于缺少一些主要条款或措辞模糊,当事人会从各自的利益出发,为自己的利益作出陈述。

5,财务手续不全例如,如果付款没有签字,账单就没有收到,一些微型企业主有几份工作,如出纳、总账、仓库保管员和发货人,他们不设立账户、不记账或不在账户中记账,等等。一旦出现争议,就没有证据可以核实,从而给虚假陈述一个机会。

因此,在民间借贷中,不仅贷方要注意保存相应的证据,债务人也要如此如果违约方未能在还款后销毁双方的借据,或未能说明债务已全部清偿,贷款人极有可能会犯错并在以后起诉要求偿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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