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仙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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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发的快递在运输途中受损,快递公司必须全额赔偿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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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仙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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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介
2年10月018日,梁通过物流公司向福建省郑发送价值8000多元的变频板,并按约定支付了邮费。
,但变频器板在邮寄过程中严重损坏,无法正常使用。梁诉法院要求物流公司赔偿损失。
审判结果在
审判中,被告物流公司答复说,梁在订货过程中熟悉快递条款。根据双方的约定,如果快递的价值超过1000元,应该如实陈述并保证。如果价格没有保证,应该是运费的7倍。梁没有申请保底。如果快递损坏,运费应为双方约定运费的7倍。此外,梁委托的货物损坏与快递员的快递行为和物流公司的快递行为无关。
另一张支票,本案涉及《电子运单合同条款》第3.1.1条规定:“如果您不选择保险价格,快递公司将在7倍运费的限度内赔偿您托运货物的实际损失。如果双方另有约定,则按约定执行。如果你认为赔偿标准不足以弥补你的损失,你应该根据托运货物的实际价值选择同等的保险服务“该子句显示为红色
法院审理后认为,邮政企业应按以下规定赔偿邮件损失:
1。如果被保险人的保证邮件丢失或完全损坏,应按保险金额赔偿;如有部分损坏或短装,应按保险金额与邮件总价值的比例赔偿邮件的实际损失。
2。如果文件丢失、损坏或短缺,且无保证价格,应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但最高赔偿不得超过费用的三倍。挂号信如有遗失或损坏,应按三倍收费予以赔偿。
因此,在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应当按照原告主张的邮寄物品的实际价值赔偿原告的主张不成立。原因如下:
1。《电子运单合同条款》中涉及的案例规定了无保证价格的赔偿标准。
2。本案所涉及的电子运单合同条款中相应的保证条款是由被告预先准备好供重复使用的条款,而不是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是一个标准条款。
3。原告经常通过被告邮寄物品,被告知道保证价格的含义和后果,并且在下订单时也提示原告是否保证价格。被告已经履行了相应的提示和解释义务。
4。保证价格是该行业的普遍做法。被告通过保证价格的形式对不同价值的物品收取不同的运费,这符合等价、补偿和公平的原则。原告也可以根据邮寄物品的价值选择是否保证价格。
5。本案涉及电子运单合同条款中相应的保证条款。虽然这是一个标准条款,但相应的条款并没有免除被告的责任,增加了原告的责任,排除了原告的主要权利。它应该合法有效。
6。原告未选择保险服务,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提单中货物的损坏是由于被告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因此在未投保的情况下应承担相应的后果
根据上述分析,被告不需要按照原告要求的邮寄物品的实际价值赔偿原告,被告应按7倍运费的标准赔偿原告。最后,法院判决被告物流公司在判决生效后7天内赔偿梁2,331元,驳回梁的其他诉讼请求。法官
建议
1。邮寄文章时,应仔细阅读快递公司的标准条款,尤其是在填写电子快递文件时,更应注意相应的条款。
2。邮寄贵重物品或容易损坏的物品时,请仔细阅读相应的保险条款,以免因未投保而造成重大损失
3。注意证据的保存。在填写电子运单时,可以对相应的运单和条款进行拍照,以避免在诉讼过程中因证据不足而造成的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