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修订《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实施办法》:非金融机构控股要求最近3个会计年度持续盈利

< p >

会计年度

图片来源:摄影网

最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国家商报》记者了解到,新修订的《办法》加强了对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股权的监管,将非金融企业的三项财务指标考核改为农村中小银行机构的控股股东,并要求其达到“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持续盈利”的要求。同时,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限制海外银行的资产规模成为农村中小银行的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

中国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通过修订《办法》,将进一步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合理划分监管权限,增强准入监管的有效性。

取消境外银行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的资产规模限制

根据《办法》的规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是指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农村中小银行机构

《国家商报》记者注意到,在修订后的《办法》中进一步加强了对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股权的监管其中,非金融企业成为中小银行机构发起人和控股股东的条件改变了三个财务指标要求:包括“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年末分配后净资产不低于全部资产的40%”和“股权投资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其次,《办法》还参考了中国银行业的相关规定,从公司治理、股权关系、业务范围、现金流稳定性和资产负债管理七个方面明确了非金融机构不得成为保荐人的负面条件。如公司治理结构和机制存在明显缺陷,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不透明,关联交易频繁异常等。

此外,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根据内外一致的原则,《办法》还取消了对境外银行作为农村中小银行的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的资产规模限制。

据了解,以前的规定规定,境外银行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其最近一年年末总资产不得低于《境外金融机构投资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即境外金融机构投资中资商业银行的最近一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得低于100亿美元。

在进一步放宽外资银行对农村中小银行投资限制的同时,《办法》还规定外资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作为农业企业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的资格条件参照外资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精简行政和下放权力,并将部分审批权限下放给

人员 来自

《国家商报》的记者注意到,修订后的《办法》包括了许多与农村中小银行机构下放有关的措施。

首先是下放一些审批权力法人合并、分立的审批权由中国保监会移交给中国保监会。同时,农业企业开业的审批权限由银行保险监管局转到银行保险监管局

第二是简化部分审批流程主要包括分支机构名称由审批变更为报告,合并农业企业投资境内金融机构的“审批”和“准入”程序,以及同一类机构中同一级别、同一性质的高级管理人员转岗或转岗后取消后续报告的事先审批。

国家商报

大家都在看

相关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