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首例“同命同价”机动车事故判原告中学生获得近7万元伤残赔偿

同命同价

9年12月11日,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人民法院就一起人身损害纠纷作出一审判决。根据2018年城镇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标准,交通事故中受伤的原告郭某被判伤残赔偿金近7万元。这是自12月9日郴州法院率先在湖南开展统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试点工作以来,第一起按照新标准认定的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法院于2019年3月3日20时30分左右发现,原告郭某在永兴县板江街银都大道橙乡路雨城桃园路邓某段驾驶一辆无照摩托车,与被告徐谋文左拐驾驶的汽车相撞,造成原告郭某、邓某(另行处理)受伤,两辆汽车受损。永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后,徐负主要责任,郭负次要责任郭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并被诊断为右股骨断端闭合性横骨折、鼻骨骨折等。今年7月,郭的下肢被确定为有3.0厘米长的差异,构成10级残疾。

还查明,被告徐的车购买了100万元的强制商业保险。事故发生时,原告郭是永兴市一所学校的一名中学生。原告住院期间,保险公司为其垫付了2000元,另一名伤者邓则损失了约40万元。

199法院认定,郭某因治疗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合计超过13万元。其中,按2018年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结合10级伤残标准,伤残赔偿金为73396元(36698元/年×20年×10%)扣除保险公司以前在强制保险范围内支付的医疗费用后,法院最终裁定保险公司赔偿郭10.6万余元。

根据有关文件,从12月9日起,郴州市两级法院统一城乡居民机动车事故责任争议的赔偿标准,伤残赔偿和死亡赔偿适用湖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湖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统一适用于被抚养人的生活费。郭某案是全市试点工作开展后,城乡居民因机动车事故人身伤害发生的首例“同命同价”纠纷案。按照原标准,城镇户口的补偿标准约为农村户口的2.6倍,郭某的伤残赔偿金仅为28186元。

”按统一标准确定伤残赔偿,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法律对生命的平等尊重和保护。”初审法官曹世华说

《潇湘晨报》通讯员周凌如通讯员何伦波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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