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三兄弟共同继承了父母的房产,并出具了公证书。考虑到税费等因素,三兄弟已向我处提出注销公证书,其中一人将继承,另外两人将自愿放弃继承。我们做什么呢
回复
回复:在实际操作中,是否允许当事人在出具公证书后通过协商推翻其原来的立场,不同公证处甚至同一公证处的不同公证员有不同的做法。大致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的“一事不再理”原则,公证书是有效的法律文件,坚决反对对当事人进行变更更进一步的理由更充分:因为我们没有错,既然我们是对的,我们就不应该随便改变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件。同时,如果新的继承方案对当事人有所改变,一旦当事人今后因自己的原因再次食言,面对公证处现有的两份完全不同的公证文件,公证处将陷入一种完全没有争议的局面。与其面对不可预知的未来,不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坚决拒绝当事人。至于税费,这不是公证人或公证处应该考虑的问题。公证书是最好的,所以不能更改,否则不能反映公证的严肃性。
另一种观点认为,“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法院审理案件的原则。我们在法庭上没有“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同时,根据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由于双方当事人已经就新的继承方案达成协议,双方当事人完全有可能根据其新的继承方案重新申请并签发新的继承证书,前提是所有的公证书原件都已归还,并且财产没有进行所有权转移登记。当然,撤销问题中提到的公证书是不可取的。所有继承人完全有可能签署一份解释原因的协议。该协议改变了原继任计划,并同意按照新的继任计划处理此事。实际上,也可以对本协议的自愿性和真实性进行录像,将本协议和录像带存放在原公证的继承档案中,并根据新的继承事项重新办理继承手续。当然,既然是当事人引起的新文件,我们就不需要再掩盖了。再次申请和收取费用也是可能的和适当的,从而避免了当事人随意食言的倾向。
咨询小组的倾向性意见是,应在综合判断后再决定是否办理继承公证,而不是盲目服从当事人。首先,必须确认当事人的第一份继承公证书尚未使用,即原公证书已全部收回,并确保第一次办理继承时财产所有权证书仍处于登记状态。如果公证书已经使用,新的产权登记已经进行,新的房地产权利证书已经取得,即使我们改变继承方案,房地产管理部门也不会根据新的公证书为当事人再次更换房地产权利证书。第二,第一次继承遗产并准备第二次放弃遗产者的配偶应一起去公证处了解他们改变计划的真正目的。他们的配偶最好在签署协议时成为其中一方,以避免将来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扩展话题:如果通过法院判决或调解的一方当事人想要改变法院的继承计划,公证处可以接受并出具新的公证书吗?
根据89司公字第83号《司法部公证处关于当事人申请变更法院离婚判决书的协议可否公证》的规定:人民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双方同意变更扶养子女和财产分割的裁定, 裁决未履行或者正在履行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即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的协议,经人民法院批准,由公证处公证。 裁决履行完毕后,双方当事人应对自己达成的新协议申请公证,经审查符合公证条件的,公证处予以受理。经公证的协议应当由当事人提交原审人民法院备查。在执行新协议的过程中,任何争议都应通过协商解决。如果协商失败,争议仍应通过诉讼解决。
根据上述答复的原则和精神,在法院裁决或调解继承权纠纷后,如果生效的法院文书的当事人自愿达成新的继承公证协议,公证处也应受理,但应告知当事人在备案时将原件提交原人民法院备查
拉丁鹰公证咨询组
李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新区公证处(组长)
王志伟,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港公证处(副组长)
李炜,福建省武夷山市房屋管理局
廖立,云南省昆明市中恒公证处
昌熊飞,四川成都蜀都公证处
安徽六安江淮公证处
阮晓,浙江杭网公证处
张明,江苏南京公证处
杨振波,北京信德公证处
何思明,广东省广州市公证处
文鼎,上海市公证处
孟繁子,云南省昆明市郑国公证处
王叔,南京市公证处 嘉祥县公证处(组长)
马钢,山西省孝义市公证处
周鹏,山东省茌平县公证处
唐嫣,河北省泊头市公证处
王贤利,山东省阳谷县公证处
图文|吴小莉校对:王贤利
文章来源:公证处文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