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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2年1月25日,广州汇金花园业委会与广州汇金物业服务公司(以下简称“汇金物业服务公司”)签订了《汇金花园物业服务合同》,规定了汇金物业服务公司向汇金花园社区提供物业服务的管理范围,业主应向汇金物业服务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费的住宅为每月1.5元/平方米,合同期限为3年,自2009年1月25日至2009年1月25日2010年5月8日,由于物价上涨、员工工资上涨等因素,物业服务成本也大幅上升。汇金物业公司要求增加物业服务费,因增加成本造成经营亏损。汇金花园业委会以公告形式发布了《关于提高物业服务费征求业主意见的通知》。其主要内容是汇金物业公司要求将物业管理费从1.5元/平方米提高到1.8元/平方米。关于是否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问题,业主委员会决定以书面意见的形式召开业主大会,并向汇金花园业主发送书面查询表,并将查询表回收进行统计。8月15日,汇金花园业委会与汇金物业公司签署《汇金花园物业服务合同变更协议》,协议约定住宅物业服务费为每月1.8元/平方米,合同到期日为2012年1月25日,自2010年9月1日起。8月16日,汇金花园业委会发布2010年第23号公告:经与多数业主协商,物业服务费由1.5元/平方米提高到1.8元/平方米,将于2010年9月1日起实施
邓先生及该小区其他五位业主对业主委员会与汇金物业公司擅自签订的《关于变更汇金花园物业服务合同的协议》不同意。他们认为,汇金花园物业服务合同一经签订,就不能随意变更。业主委员会不能通过发出咨询表来提高物业服务费的收费标准。五位业主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下令撤销被告靳辉园林工业委员会2010年第23号公告。
被告汇金花园业委员会辩称,《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大会可以在人数和面积均超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决定“其他涉及共有和共有经营权的重要事项”。虽然《汇金花园物业服务合同》规定物业服务费为每平方米1.5元,但由于物业服务成本急剧上升,物业服务公司无法收支平衡,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变更合同条款涨价一事完全征求了业主的意见。收回的咨询表经专有部分占总建筑面积一半以上、占业主总数一半以上的业主批准,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行业委员会2010年第23号公告是合法有效的,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焦点
1年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后,收费标准是否可以改变?
2年,被告行业委员会2010年第23号公告是否合法有效?
律师解析
物业服务合同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变更
物业服务合同是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是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物业服务费的基本法律文件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是对合同价格内容的变更,应遵循《合同法》关于合同变更的相关规定。
合同变更是指当事人约定的合同内容的变更和变更,即民事法律行为的权利和义务的变更合同内容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合同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前,仲裁机构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变更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有效的合同关系已经存在。合同变更是指在原合同的基础上,通过双方协商或法律规定,改变原合同关系的内容。(二)合同变更应由双方协商同意《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在协商变更合同的情况下,变更合同的协议必须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求,任何一方不得以欺诈或者胁迫的方式欺骗或者强迫对方变更合同。变更合同的协议不能成立或生效的,双方仍应按原合同履行。(三)合同变更必须符合法定方法《合同法》第77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从其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如果在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变更必须经过批准和登记的情况下,当事人未能遵循这些法律方法,即使就合同变更达成协议,也将是无效的。
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调整属于合同内容的变更,应由合同双方依法协商一致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将代表全体业主利益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但业主委员会只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实际承担物业服务费义务的是业主个人。因此,业主委员会在变更物业服务合同时也应召开业主大会,并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变更合同内容。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的调整,广州市物价局和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广州市物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