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护送超龄农民工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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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无工伤保险,未签订劳动合同...超龄农民工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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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龄农民工工伤

人民社会保障局未确认工伤

南京杨叔叔1947年出生,农民。2010年,杨先生在南京的一家房地产公司工作,被送到一家超市做清洁工作。然而,物业公司从未与杨先生签订书面合同,也没有为杨先生缴纳任何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2011年2月17日,杨叔叔在从事清洁工作时突发疾病。那天医院抢救失败后,他在64岁时去世。

4年27日,杨叔叔的儿子小杨向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受理

根据原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处理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苏劳社一[〔2005〕6号)第七条,“离岗或退休人员不在条例调整范围内”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十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工伤认定终止 南京市人民社会保障局认为,杨先生经医院抢救无效,因工作突发疾病死亡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范围。因此,5月5日发布了《工伤认定终止通知书》,终止工伤认定。肖扬拒绝接受“通知”,并向法院起诉南京市人民社会保障局。

对本案适用法律争议较大,影响广泛,具有指导意义。在向各级法院请示后,最高法院最终给予了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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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的多数意见

不应认定为工伤

宣武法院审判委员会的多数意见认为,杨叔叔在法定退休年龄以后因工作突发疾病死亡,不应认定为工伤。

少数意见认为,最高法已就《工伤保险条例》是否适用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因工伤亡的农民工问题作出了答复([2010年第10号)。该条规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在工作时间内发生工伤死亡的,工伤认定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杨先生应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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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意见

应认定为工伤

南京中院审查委员会意见杨叔叔应认定为工伤原因有三:首先,最高法2010]10号《贺星字》的《批复》明确规定,这种情况应认定为工伤;其次,杨先生没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也没有领取养老金。其与物业公司的关系不属于《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的劳动关系。这应该是一种劳动关系。最后,将这种情况纳入工伤保护范围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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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意见认为杨叔叔不应被认定为工伤原因有三:首先,原江苏省人民社会事务厅《意见》第6号,苏劳的《社会医学2005》,明确规定杨先生一案不应认定为工伤;其次,根据工伤保险规定,杨叔叔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与最高法[2010年第10号《批复》中的“视同工伤”的情形不同,不适用。最后,这种情况涉及的方面太多,相信工伤会增加企业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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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多数意见

支持工伤认定

江苏省高级法院审计委员会多数意见认为杨叔叔应认定为工伤原因如下:一是认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有利于保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其次,工伤认定在责任模式、保护范围和举证责任方面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最后,受伤雇员与雇主之间的关系与其他雇员没有区别,只是受伤雇员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如果受伤的雇员不被认为是工伤,那就缺乏法律依据。

少数意见认为,杨叔叔不应被视为工伤原因如下:首先,杨叔叔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书面劳动合同;其次,杨叔叔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没有缴纳工伤保险。如果他被认定为工伤,他就突破了法律限制,应该通过民事赔偿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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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批复

应认定为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经研究,作出了《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在工作时间遭受公共伤害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的批复》(2012]行合字第13号),同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杨叔叔为工伤的倾向性意见原因与《[批复》(2010年)第10号相同,即《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适用于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在工作时间和因工负伤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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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市律师建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多重司法解释和省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

应分为以下两类:

1。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雇员,如果他们已经享受了养老保险福利或领取了养老金,则他们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不能归类为工伤。

2。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老年劳动者,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未领取养老金且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老年劳动者,其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视为工伤。

此外,原2017年1月1日生效的《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已被删除,“离职或退休且仍在工作的,不属于本规定调整范围”随着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改革,老年职工将逐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因此,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麻烦,老年职工还应注意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工伤保险的相关事宜。

适用法律:

1。《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

第七条用人单位与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发生劳动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劳动关系处理

2。《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工伤伤亡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批复》([〔2010〕x . t .字第10号)

《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适用于用人单位在工作时间雇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因工负伤的认定

3。《关于因公在工作时间死亡或受伤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是否可以认定工伤的批复》([〔2012〕x . t .字第13号)

对于因公在工作时间死亡或受伤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工伤认定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

4,《江苏省劳动厅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意见》(苏劳社一[〔2005〕6号)

第七条离岗、退休仍在工作的人员不属于《条例》调整范围

5年《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苏人社规[〔2016〕3号)

6年《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工伤认定: (三)其他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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