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于2017年2月6日加入北京某工程公司,合同于2018年10月30日到期随后,周申请经济补偿金和加班费仲裁,得到仲裁支持。
对出勤和加班工资提出异议并申请上诉。在
199一审法院,双方因周是否加班发生争议。周某提交《公司员工考勤表》证明加班事实工程公司不认可上述考勤单的真实性,提交了空白的“考勤单”和周签字的“工作联系单”,以证明项目章仅用于施工相关文件,周没有提交正式的考勤单。
经法院澄清后,工程公司仍未提交由周等员工签字的《考勤单》,也未就项目章的范围和权限提供有效证据。因此,初审法院不接受工程公司的上述意见。
根据周提交的考勤单计算。2017年2月6日至2018年10月30日,周法定节假日加班8天,休息日加班93天
我院认为周某提交了由工程公司项目部盖章的加班工资考勤单,公司不予批准,但经法院解释,他没有提交任何有效证据反驳考勤单,应承担举证责任。
因此,一审法院受理了周关于2017年2月6日至2018年10月30日加班的诉讼请求。
经核算,周休息日加班工资为39816.58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为5250.5元判决公司向周支付共计人民币45067.08元
公司不服,继续上诉
申请,请不要支付加班费
事实和理由:本案中,周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加班的事实。
工程公司提交了项目部盖章、周某签字的工作联系单。页脚明确表示项目部印章仅用于与施工有关的文件,即周某知道项目印章仅用于与施工单位联系,不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此外,工程公司还提交了一份与周某提交的考勤单大相径庭的考勤单。
周提交的考勤单上没有公司法人签字或公司印章,但盖有项目部印章,他知道无法证明考勤单的真实性。因此,周提交了一份考勤单,无法证明加班的存在,周的举证责任也没有完成。
第二审法院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要求加班加点工资的劳动者应当承担加班加点的举证责任对于
,周提交了由工程公司项目部盖章的考勤单,以证明加班的事实。尽管工程公司不认可考勤单的真实性,但也没有提交任何其他考勤单来反驳。此外,一审法院还批准了项目部印章的真实性。因此,一审法院承认周提供的考勤单的真实性,并责令工程公司向周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没有任何不当行为。
工程公司上诉称,虽然考勤单的页脚仅在与施工有关的文件上有项目部印章,但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该备注不能作为否认周加班的依据。医院不接受工程公司的上诉意见。
综上所述,维持原判
案例评析
员工争抢加班费难赢此案的胜利源于工程公司内部控制不严,平时考勤管理不细致,员工不允许签字确认,导致纠纷。
对项目部印章的管理也不严格。没有印章使用范围的标准记录,也没有印章使用的登记制度。另外,周平时可能会接触到项目部的印章,所以公司也承认印章的真实性。
如果使用伪造的印章,公司也可以申请认证。然而,鉴定费并不便宜。如果确实是伪造的,那么鉴定费可以由对方承担,否则自己吃掉。
本案中,很难完全确认周一定是加了这么多班,但他以有利的证据打赢了这场官司。然而,我们仍然建议工人们实事求是,不要违背他们内心的道德原则。但是,由于合同到期、不续签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公司考勤管理混乱等原因,确实可能会有这么多加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