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不得授意、指使或胁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审计报告

新华社经纬客户10月31日电财政部31日发布《关于加强实施全国统一会计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必须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的企业和其他单位,应当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配合其独立进行审计。不得授意、指使、胁迫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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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审计报告

\r 数据图表:财政部新经纬照片

\r 《意见》要求,要把重点放在实施会计法和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上,把会计法治建设和会计诚信建设结合起来,促进单位主体责任的落实和外部监督的加强,协调推进全国统一会计制度的实施,促进会计工作更好地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建设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功服务。

\r 意见要求保持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统一。地方财政部门应按照程序及时向财政部报告,财政部应对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实施中出现的政策口径问题做出统一解释。有关主管部门确需对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作出补充规定的,应按法定程序报财政部审批或备案。

\r 意见要求,督促各单位履行会计职责全国统一会计制度的实施和各单位会计信息质量的提高,对加强单位内部管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影响。各单位要认真履行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赋予的职责,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根据实际经济业务情况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不得在账外设立账户和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不具备设立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者经批准的代理记账机构进行代理记账

\r 意见要求加强内部控制建设。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有效运用内部控制的基本方法,加强对经济和经营活动的内部控制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要求向社会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定期报送内部控制信息。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实施情况的指导、监督、考核和评价

\r 意见要求有效提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质量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和其他单位需要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的,应当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配合其独立开展审计业务,提供及时、完整的审计所需文件、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得授意、指使、胁迫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审计报告。

\r 该意见要求加强对全国统一会计制度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督。加强对国有大中型企业、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行政事业单位等单位执行全国统一会计制度情况的监测,通过公开披露信息或报送信息,及时分析和掌握相关单位执行全国统一会计制度的情况,为开展专项检查或重点检查,进一步加强会计监管提供决策支持按照“谁审批、谁监督、谁主管、谁监督”和“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加强对有关单位执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情况和会计机构执业质量的重点检查,依法惩处做假账、提供虚假财务报告、会计机构恶性低价竞争、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等违法行为。

\r 意见要求加强会计诚信建设建立和完善会计人员信守承诺的激励和惩戒机制,建立会计人员严重失信“黑名单”制度。加强会计行业组织的自律管理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广泛支持,将会计人员、会计机构信用状况和会计违法单位信息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提高失信惩戒的约束力和威慑力。(中信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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