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源于公众编号-科勒瑞房地产信息
9年11月1日,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官方网站发布了《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公有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本办法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自2029年10月31日起废止
通知明确,本市鼓励承租人购买承租的直接公有住房
天津市公有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共计
第一条为了加强市政公有住房管理,维护公有住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直管公房,是指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市人民政府在市人民政府登记的住宅和非住宅房屋,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和保障性住房除外。
本市行政区域内直接管理的公有住房出租、使用、修缮、出售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直管公有住房的管理。可以确定由直管公房管理单位承担直管公房的具体管理工作。
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公有住房管理工作第四条公有住房管理的直接管理应当遵循产权清晰、责任明确、使用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权属管理
本办法第五条所称直管公房,是指房地产权利人在市人民政府登记,通过福利分配、转让等方式取得使用权,并执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租金标准的房屋
第六条下列房屋应当确定为公有财产直接管理的非住宅房屋:
(1)市财政投资或购买的房屋;
(2)用公产和非住宅直接管理的补偿资金建造或购买的房屋;
(3)通过公共财产直接管理和非住宅产权交易获得的房屋;
(4)配套非商业公共建筑新建住宅;
(5)在现有直接公有财产和非住宅财产占用的土地上新建、扩建、改建或改建房屋;
(6)公益金一类、公益金二类及生产经营机构使用的划拨土地上建造的房屋;
(7)依法接管和没收返还的房屋;
(8)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社会返还的其他房屋
第七条通过下列渠道投资建设或购买的房屋,按投资比例确定公产和非住宅产权的直接管理:
(1)国家各部委和本市财政资金共同投资建设或购买房屋;
(二)投资建设单位使用非财政性资金和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或购买住房的;
(3)市级财政资金和区级财政资金共同投资建设或购买的房屋
投资建设单位不主张房地产产权或房地产产权不能分割的,可以全部确定为直接管理的非住宅公产涉及市级财政资金和区级财政资金共同投资的,房地产产权不能分割,按照共同方式确定房地产产权
第八条一、二类公益事业单位新建的非住宅房屋竣工验收合格,生产经营合格后,由直管公房管理单位核实房地产产权。经核实属于公有产权直接管理的非住宅,建设单位持相关资料和公有产权直接管理的房屋管理单位办理房屋接管手续
第九条确定为直接管理公有财产的非住宅房屋进行房地产权属登记的,由直接管理公有财产的房屋管理单位首次申请直接管理公有财产的非住宅房地产登记,权利人登记为市人民政府
房产登记费等测绘费由房屋拆迁承担,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征用公有住房,按照国家和本市房屋征收的有关规定进行补偿和安置
直管公房依法被征收的,征收部门或者征收实施单位应当根据征收决定、征收公告和征收评估报告,与直管公房管理单位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征收直接公有产权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和补偿资金用于承租人购买或建造办公用房的,承租人应当与直接公有产权房屋管理单位建立共管专户存储
征收直管公产非住宅房屋房地产产权调换的,调换房屋建筑面积不得低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且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不得低于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
第十一条直管公产非住宅房屋承租人在原址新建、改建或者改建房屋的,应当持上级批准文件、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规划部门批准的总平面图等材料向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直管公房管理单位进行的现场调查符合相关规定,承租人与直管公房管理单位签订房地产权属协议涉及房屋拆迁的,还应提供1:500或1: 2000拆迁房屋的地形图,并取得同意拆迁直管公房和非住宅房屋的直管公房管理单位的书面意见。
房屋竣工验收后,直管公房管理单位在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房地产登记手续时,承租人应予以配合,提供申请房地产登记的相关材料,并承担所需费用。
第十二条直接管理公共财产的非住宅房屋与其他房屋之间进行房地产产权调换的,应当对调换房屋进行房地产市场评估,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和缴纳相关税费。
直管公产非住宅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低于置换房屋的,置换房屋可以分割,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等价的原则进行分割;置换房屋不能分割的,应当完全确定为公有财产和非住宅房屋的直接管理,差价补偿由置换双方协商解决。公有财产直接管理的非住宅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高于置换房屋的,置换房屋的房地产所有人应当补足差额
第十三条本市鼓励承租人购买公有住房。
第十四条公有财产直接管理的非住宅房屋,经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出售给承租人。
直管公产非住宅房屋出售须经房地产市场评估,承租人应与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签订出售协议
出售直接管理的公有产权非住宅房屋土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取得的,承租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管公有住房不得出售:
(1)房屋使用权有争议的;
(2)被确定为危险房屋;
(3)征用决定范围内;
(4)不是成套或成套住宅房屋;
(5)国家和本市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直接管理的公有住房销售收入、房屋征收补偿收入等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章租赁管理
第十七条承租人租赁直管公有住房时,应当与直管公有住房管理单位签订租赁合同。
承租人应按期支付租金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的,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直接管理的公有房产和非住宅房屋租金标准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九条医院、学校、幼儿园、文化体育场馆等公益性单位出租直接管理的公物和非住宅房屋,经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采取自学的方式。
自修住房承租人应当与直接管理公物的房屋管理单位签订自修住房租赁合同,明确房屋管理、使用和安全的主要责任
第二十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直接管理公共财产的房屋管理单位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收回房屋:
(1)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二)擅自转让承租房屋的;
(3)逾期租金超过12个月(含12个月)以上,经书面通知仍不缴纳的;
(四)利用住宅房屋存放污染物或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
(5)自修房的承租人未按照租赁合同维护该房屋及设施设备的;
(6)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可以收回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经直管公房管理单位同意,直管公房承租人可以转让房屋使用权。
可以在转让直接公有住房使用权时出售,鼓励受让方购买直接公有住房
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直接管理公房和非住宅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转让其使用权公有财产直接管理的非住宅房屋使用权转让涉及国有资产处置的,应当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管公房不得转让使用权或变更承租人:
(1)未依法签订租赁合同;
(2)房屋使用权有争议的;
(三)承租人拖欠房屋租金;
(4)承租人擅自拆除和改变房屋结构的;
(5)在屋顶、露台、挑檐或利用房屋外墙吊挂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的
(6)成套单用途住宅变成成套合作住宅使用;
(7)申请转让或租赁的个人在本市无常住户口;
(8)国家和本市不得转让使用权或变更承租人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在同一套或同一楼层相邻的非成套直管公有住房中,有两个以上(含两个)直管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且承租人是同一人或与其配偶、子女和父母分别承租的,可以申请并户
第二十四条承租人和承租人的子女、父母、(祖父母)、(孙子女)或兄弟姐妹等近亲属可以申请租赁成套住宅房屋或非成套住宅房屋的住户所有申请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所有申请分户的住宅均在本市有常住户口;
(2)申请分户的住宅房屋属于本市唯一由承租人或承租人近亲属所有的房屋;
(3)申请分户的住宅应当能够独立居住在单独的房间内,出租面积不得少于9平方米。
第二十五条夫妻离婚涉及住宅房屋分割的,申请分割的住宅房屋应当分开使用。租用多套住宅的租户只能选择其中一套申请独立住户。
第二十六条承租人的户口迁出本市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可以申请变更承租人的转移手续。
夫妻离婚涉及直接管理的公有住房所有权转移的,可以申请办理承租人变更转移手续
第二十七条直管公房承租人死亡的,按照下列方式确定新承租人:
(1)直管公房承租人死亡后,可以指定其配偶、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有户口簿的亲属继续承租直管公房。指定行为可以通过司法公证完成,也可以通过将指定承租人的通知提交给直接负责公共财产的住宅房屋管理部门,并在城市的主要纸质媒体上发布公告来完成。
(2)公有住宅的承租人死亡前未指定承租人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可以申请转移所有权。承租人的子女死亡或者在本市没有永久住所的,承租人的子女可以申请转移所有权。
第二十八条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死亡,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放弃承租房屋的,承租人的其他亲属和户口簿可以申请转移所有权。承租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应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放弃租赁房屋,并同意将所有权转让给其他亲属。
第二十九条公有住宅的承租人死亡,承租人无配偶、子女或者父母以及其他有承租人户口簿的亲属的,可以申请转移所有权。
第三十条公有住宅的承租人死亡后,未达到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转移条件的,与承租人有不同户口簿的兄弟姐妹可以在本市主要纸媒上发布公告。三个月后如无异议,可申请过户。
第三十一条公有住房所有权直接转让只能由一人申请;有两人以上(含两人)符合转让条件的,应当在申请转让前达成协议。
符合转让条件的人员不能就所有权的转让达成一致意见且不能共同确认新承租人的,可以将使用权的转让用于处置。
第三十二条承租人或直管公房承租人死亡后,符合申请过户条件的,可以通过置换经营单位申请转让直管公房使用权。
第三十三条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直接管理公有住房所有权转移的,其法定代表人应当代为申请,并提交履行公有住房租赁相关义务的担保。
符合房屋所有权转移条件的人员中有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直接转移公有房屋所有权的,其他符合房屋所有权转移条件的人员应当承诺保证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在该房屋内居住,并在提交承诺书后可以申请转移所有权。
第三十四条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条的规定仍无法确定新承租人的,直接公有住房管理单位应当通知有资质的人员限期确定新承租人。逾期不能确定的,房地产权利人可以收回直接公有住房使用权
第三十五条直接管理公有住房的管理单位、置换经营单位应当将申请人提交的直接管理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的相关申请材料输入直接管理公有住房信息管理系统,可以对房屋进行实地调查
住房所在地的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对输入信息,经核实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公有住房承租人变更的直接管理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36条自然人租赁直接公有产权非住宅房屋,涉及联户、联户的,移交参考直接公有产权住宅房屋管理
第三十七条未经公有住房管理单位同意,公有住房承租人不得擅自将房屋转租
第38条公益性一类、公益性二类生产经营机构申请转让公有产权直接管理的非住宅房屋使用权或变更承租人。经直管公房管理单位核实符合条件的,经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直管公房管理单位应当与新承租人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三十九条承租人转租公物直接管理的非住宅房屋的,应当向公物直接管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公有产权房屋管理单位经现场勘察批准转租的,与承租人签订书面协议转租收益由承租人和直接管理公共财产的管理单位按8:2的比例分配。
承租人转租直接管理的公有财产和非住宅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第四章维修管理第四十条承租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以及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合理使用房屋,确保房屋使用安全。
承租人应负责修复因房屋异常使用而造成的损害,并应赔偿无法修复的损害
第四十一条直接管理公有住房的管理单位应当负责修缮出租直接管理公有住房及其设施设备,按照直接管理公有住房修缮范围、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修缮和维护自修公有住房的修缮责任由自修住房承租人承担。
直管公有住房修缮责任人应当定期勘察直管公有住房及其设施设备,确保房屋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四十二条直接公有住房管理单位在修缮直接公有住房时,承租人应当予以配合承租人安装的装修材料或设施设备影响房屋修缮的,由承租人自行处理。承租人未自行处理,造成装修材料和设施设备损坏的,直管公房管理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直接公有住房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承租人和相邻权利人不得拒绝或阻挠因拒绝或阻挠造成损失的,有关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直接管理公有住房的管理单位应当从租金中提取不低于65%的资金作为修缮资金,并从修缮资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修缮资金,统筹用于直接管理公有住房的紧急修缮
第四十四条直管公产非住宅房屋的承租人应当根据房屋的装修设计方案,向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涉及拆除、改建房屋结构或者增加房屋荷载的,原设计单位应当出具相关意见或者承租人应当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直接管理公有产权房屋的管理单位应当到现场勘查,经审查批准后与承租人签订装修、装修协议,明确责任
第五章补充规定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擅自转租直管公有住房的,由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擅自将公有产权非住宅房屋直接转租管理的,由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转租手续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直接管理公有房屋修缮责任人未修缮、维修房屋的,由房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因维修不当,造成房屋维修安全隐患或事故的,维修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直接公有房屋承租人擅自拆除和改建房屋结构,增加房屋荷载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天津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八条直接管理公有房屋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有违法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市移交区人民政府直接管理的公有住房和其他公有住房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2029年10月31日废止有关
的更多信息。微信主要关注北京的住房援助、政策解读、住房问答和自驾车看房。全部获得√
[购房信息方便享受,关注乐居网]
文章来源:凯瑞房屋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