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验收应完成哪些项目?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后,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进行消防验收。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口密集场所,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图纸审查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并向房屋建设局申请消防验收:建筑总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

199座体育场馆、公共展览馆、博物馆展览馆;总建筑面积超过15000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站候车室、客运站候车室256个+

个;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256个以上

个;总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以上的影剧院256个以上

个,公共图书馆阅览室、商业室内健身休闲场所、医院门诊楼、教学楼、大学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总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托幼机构256间+199间儿童房,儿童游乐厅、疗养院、福利院、医院病房楼、疗养院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中小学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职工集体宿舍;总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歌舞厅、录像厅、录像厅、卡拉ok厅、夜总会、娱乐场、桑拿浴室、网吧、酒吧、餐厅、茶馆、娱乐咖啡馆等256个以上199个

第十四条特殊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图纸审查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并在建设项目竣工后向住宅建设机构申请消防验收: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人员密集场所的

建设项目;

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大楼、电信大楼、邮政大楼、防灾指挥调度大楼、广播电视大楼、档案馆大楼;

单体建筑面积超过4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建筑;

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生产、储存、装载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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