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春秋时期的楚国是最早在所有国家中建立郡的主体。建立一个县的基础通常是从剔除邻近的小国开始的。可以说,灭国兴县是春秋时期楚国的对外政策。从楚武王开始,新消灭的国家在占领其领土后不再实行继承分封制,而是实行县建制管理。与此同时,在这种政治结构中,相应的官员将被安排管理,而分配到基层组织的官员通常被称为阴或贡
要知道楚国的上层管理结构,是按照宗法政治的管理模式,在中央管理人员中,要么是国王的后裔和兄弟,要么是氏族内部的其他贵族成员如Xi宫、瞿玉口、、申银秀等,都是强族,都是强族之子。那么被任命为地方政府的尹和龚也应该由这个行政官匹配。它们也属于楚氏族及其旁系分支的贵族。
因此把政治权力牢牢地集中在贵族手中,而不是让贵族掌握权力并在宗法制度下保持中央集权。
担任县令的官员,不仅掌握着地方行政权力,还掌握着调兵遣将的权力,从而以这种方式造就了一大批军事家和政治家。《左传》哀公十六年,有记载
“楚王召建文帝之子为嬴,使其为吴白公……”“吴人伐沈,白公败“
为白县之胜,曾一度挡住吴的进攻,保卫了楚东南边境的安全在晋楚战争中,率领中国军队取得了晋楚战争的胜利,这说明作为楚国的殷,具有极高的军事才能。除了政治权力和军事权力,这些县的省长也有很大的威望,仅次于凌音和司马懿的职位,如《左传》所载:
凌音子Xi说:“我是第一个死在楚,但谁赢得了凌音和司马妃?”
表示白公赢了。子熙认为他可以直接晋升为灵隐和司马贤事实上,这种情况也是存在的,比如沈把克直接提拔为大司马,沈公子把沈提拔为乌吉马,而公子成了萨吉马,就说明县委尹的地位很高
于是这种新的基层组织模式的建立,在很大程度上背离了传统的周代的治理模式,即清朝和鲁王朝的封建制度,并发展出一种更为有效的地方控制结构。
论设立楚州刺史的因素为什么
楚州要破坏国家,设立楚州刺史,退出分封制的行政体系?
首先,春秋战国时期的楚国由于地处中原最东端,受中原周礼文化的影响较小。同时,由于楚都县都位于边境地区,具有军事重镇的特点和地方行政组织的萌芽性质。
第二,正是因为楚在灭国的基础上建立郡县,没有在新占的土地上实行分封制。通过建立县政府,任命县长的原则是选贤任能。楚王有权任命郡长,郡长可以随时更换和部署。另一个重要因素是郡长的官职不同于分封制下的世界级政府。楚王用郡长作为地方官员。省长享受食物作为他的工资,但他没有任何封地。尤其是当楚设置了测量工具来“承受”计算其工资时这打破了传统的世袭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切断了一党专政和割据政权的风险。这也反映了春秋时期的楚国开始有了原始的官僚结构。
第三,由于楚国建立郡县不是分封制的一种形式,人事的选择是由楚王决定的,因而大大加强了中央集权的政治性质。但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时期郡县设置的性质与战国后期、秦、秦灭汉以后的郡县制度直接相关。可以说,后者与前者直接相似,并在此基础上不断发展和完善。
第四,楚国开创了一个新的格局,为战国以后建立县级地方行政体系开辟了道路
由于楚特殊的地理位置和封闭的环境,正在发展适合自己的基层行政管理体制。他从来没有想到这项开创性的工作对秦汉以后,甚至对中国的2000年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都道府县都道府县都道府县都道府县都道府县都道府县都道府县都道府县因为对于最高统治阶级来说,郡县的建立对楚国的发展壮大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为县是一个地方政治权力组织,其军事性很强,在一个县的省长拥有强大的军事权力之后,为了避免一方独霸和攻击中央集权的威胁,统治者往往会想尽一切办法来避免这种尾巴不掉的风险。
显然,战国以后,楚国的郡县逐渐从军事权力转移到行政权力战国时期,诸侯国之间的战争越来越频繁,这些崛起的诸侯国的规模也越来越大。在这种趋势下,各国边境地区都有了分区防御的需要。原来的边境县由于兵力和物力不足,无法有效抵御敌国的大规模进攻,不能满足战争形式发展的需要。因此,一个新的组织需要被打破和重建。这个组织可以集中兵力,集中力量,统一调度,统一指挥几个县在一个更大的地区,并抵御入侵。
总之,管理水平比县级发达——县级诞生于楚国这种组织结构可以在战争紧急情况下与各县联系起来,以满足战争的需要。因此,楚的县域组织有其特殊性,主要是集中几个县的力量来抵御敌人。显然,该县没有地方政府组织的性质,也没有行政事务。也可以说,国家管理层次仍然是两个层次:中心县,不同于秦汉时期的三级管理结构:中心县-县模式而
在春秋时期的楚国郡下有一个比较基本的结构,即四种分化:李、佘、周、项这实际上是国家权力的延伸,进一步表明楚国的国家组织已经发展得非常成熟。在这些比较基层的管理组织中,李建立了,周建立了贡,项建立了。这些官员职位也没有世袭权力,但作为这一层结构中的最高控制官员,他们负责直接统治人民
楚的基本行政组织与楚县的基本管理相同,也为中央集权制服务。在此基础上,增加了一些特殊的地方政府作为补充。例如,战国时期楚国建立的君主制度也是在特殊时期独立建立的。这些分封制与西周的分封制有着本质的不同,因为随着楚国的整体发展趋势君主在国家政治、经济和军事各方面的作用和影响都被大大削弱,尤其是楚王除了获得食物、衣服、租金和税收的权利之外没有其他权力,尤其是军事权力,这几乎是对中央政府的零威胁。
战国时期的楚国,从中央政府到地方政府,都采用基层设置措施来加强中央集权。这样,楚王的权力大大加强,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行政管理更加严格。也正是在这一基础上,孕育和发展起来的中央集权政治体系,在战国时期就日趋成熟。在普遍的设县模式下,为了弥补整个宗法制度的不足,特殊的君主制度也是为了更好地为政府服务而设计的。
从这个角度来看,无论是从中央提督、司马,还是到地方提督,所有的任命权都牢牢掌握在楚王手中。楚通过一系列的官员考核和任命,实际上控制了从中央政府到地方政府的权力。这是楚国中央集权制度逐渐加强的一个重要标志。以楚的官职模式和基本行政设置结构为参照标准,也是秦汉立国的一个重要原因,因为无论其如何发展、瓦解和再生,都符合君主集权的本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