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还应披露和说明报告期内营业收入占10%以上的产品或业务的关键指标。
|为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从事锂离子电池产业链相关业务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1999年11月3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13号——上市公司从事锂离子电池产业链相关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主要要求上市公司全面披露行业情况、公司市场地位、主要产品和业务的关键技术或业绩指标等。所公开的业务涉及正极材料及其前体、负极材料、隔板、电解质(包括电解质)、单电池、电池组和电池管理系统、相关制造设备、回收等。
《通知》强调上市公司在披露年度报告时,还应披露和说明营业收入占报告期10%以上的产品或业务的关键指标。
此外,关于上市公司的海外业务,通知还要求,如果报告期内从事锂电池产业链相关业务的上市公司海外销售收入占同期营业收入的30%以上,上市公司应披露主要收入来源、产品名称、销售额、销售收入、收款情况,以及当地产业政策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报告期内的汇率或贸易政策,如果是,应披露对公司当前和未来经营业绩的影响。
通知详情如下:
来源:高拱锂电池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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