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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号:易灿(身份证号:-永盛),作者:
随着国家对科技创业支持力度的加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ldquo新的第三板& rdquo)似乎也是生活& rdquo顺便来访根据& ldquo;
新的第三板& rdquo据披露数据显示,截至今年7月和8月,三板新上市公司累计交易额分别为402亿元和494亿元,增速显著。
与此同时,科技部发布了《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明确表示将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文件鼓励地方各级政府设立专项资金,拓宽融资渠道,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研发,并进入& ldquo新的第三板& rdquo,为科技板块上市融资提供便利的渠道
是科创企业最重要的资本,无论是& ldquo新的第三板& rdquo无论是科学的董事会,股权激励已经成为最常用的工具。
,如果公司计划去& ldquo新的第三板& rdquo上市后,已经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如何处理?
新三板上市前如何处理股权激励计划?
1,典型案例
关键词:新三板|市场渗透|计划失败|信息披露
广州丰江电池新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ldquo凤江公司。)是一个新的第三板& rdquo张基宏是这家上市公司的前雇员。
自2011年11月1日起,张基宏已获得丰江公司股权激励,共计152.72万股2017年7月,张基宏与丰江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根据《股权激励管理条例》的规定,丰江公司可以回购原员工的股份,并指定出售股份的股东黄、、唐伟斌回购的股份。
值得注意的是,在张基宏离任前,即2016年5月,丰江公司处于& ldquo新的第三板& rdquo列表
但是,截至“公开转让声明”发布之日,丰江公司尚未披露任何股权激励事项。
据此,张基宏认为丰江公司有& ldquo列表& rdquo《股权激励管理条例》;列表& rdquo当时也没有透露,于是自然终止了执行
因此,张基宏认为丰江公司不能回购其股份
本期案件:(2019)民综325号、粤01号、广丰江电池新技术有限公司、黄与本公司有关的纠纷案
2,争议焦点
1。& ldquo新的第三板& rdquo上市属于公司法的概念吗?列表& rdquo?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20条: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股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也就是说,判断一家公司上市的标准之一是工商部门注册的公司类型。
但是,& ldquo新的第三板& rdquo它不属于证券交易所,而是属于代理股份转让系统。& ldquo新的第三板& rdquo上市后,公司类型仍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因此,& ldquo新的第三板& rdquo上市不属于公司法的概念。列表& rdquo
2。at & ldquo新的第三板& rdquo上市后,股权激励计划会自然终止吗?
我们知道,a股上市时,公司的股权结构需要经过审查。
由于股权激励计划会导致公司股权结构不稳定、不清晰,a股不得将股权激励计划推向市场,公司需要在上市前终止股权激励计划。
但是,& ldquo新的第三板& rdquo上市在《公司法》中不是一个概念上的上市,监管对其股权结构的渗透审查也不是很严格,即公司在& ldquo新的第三板& rdquo上市前已经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不会自然终止。
,即丰江公司仍可按原计划回购离职员工的股份。
3。at & ldquo新的第三板& rdquo上市和未披露的激励计划会影响其法律效力吗?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和形式指引第一号》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应披露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激励政策,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年薪、绩效奖金、福利待遇、长期激励(包括股权激励)等情况。《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业务规则(试行)》第2.6条规定,
在上市前申请上市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等激励计划的,股权激励计划应在公开转让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虽然上述要求& ldquo新的第三板& rdquo该公司披露了股权激励计划,但& ldquo新的第三板& rdquo该公司本质上是一家未上市公司
即& ldquo新的第三板& rdquo虽然公司受到一定的监管,如股份转让系统中的股份转让,但其监管远不如上市公司严格。
so,& ldquo新的第三板& rdquo即使公司在上市前没有披露股权激励的内容,也不会影响股权激励计划的法律效力。
新三板上市前如何处理股权持有?
1,典型案例
关键词:新三板|股权控股|控股效应
诺仕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ldquo诺士公司。)是一个新的第三板& rdquo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原上市公司员工为耿。
2年6月18日,013,蒲易与耿国继续签订股权激励及股权转让协议。蒲易将诺仕公司所持有的0.5%股权转让给耿,耿由溥仪代为持有。
之后,诺仕公司策划& ldquo新的第三板& rdquo关于上市,决定成立有限合伙公司& mdash& mdash何志中心作为高管股权激励计划的控股平台,也是我们常说的& ldquo选项池& rdquo
,其中,何志中心持有蒲易转让的诺仕公司1%的股份。然而,耿并不知道何时转让股份,也没有明确表示同意。
诺仕公司和蒲易认为,诺仕公司股权转让给何志中心后,双方的代理关系已经解除,耿国继续享有的激励股权应在何志中心兑现。
,但耿国仍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主张股权转让无效
当前案件:(2019)北京03民总5822号、诺仕集团有限公司、耿国关于确认合同无效争议的二审民事判决
2,争议焦点
in & ldquo;新的第三板& rdquo上市是否会导致股权关系的解除?
在本案中,耿不知道向中心转让股权,也未签署任何相关协议。
,即转让给中心的1%股权不能确定是否包括代表耿持有的0.5%股权,即耿的合法权益可能受到损害。
from & ldquo;新的第三板& rdquo从上市公司的性质来看,其监管远不如上市公司严格,股权激励计划不会因上市而自然终止,也不会因不披露而终止
同样,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股权置换也不会遵循& ldquo新的第三板& rdquo上市自然会被取消,公司不能随意从& ldquo代表公平& rdquo转向& ldquo支撑平台& rdquo
因此,各方如欲解除股权持有关系,应进行充分协商,以解除股权持有关系的书面协议为准。任何一方都不应擅自处理此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