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对质量、价格或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应当按照合同的有关规定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今天放松,
让我们先玩一个简单的游戏:
我们的主题词干
摘自一个借方笔记
”...张三今天向王武借款人民币16万元,计3点利息,借款金额于2018年12月31日前结息...“
怎么样,
发现问题了吗?如果没有找到
,你也要小心:
在欠条时会忘记这个“错”,
在还款时可能是“错”!
01
借款:约定利率为3点
2016,
三笔急需资金用于周转,
由李四介绍,
找到王武,
向其借款
双方约定贷款期限
,约定贷款利息为“每月3分”
、
后,王武同意借给张三9万元
贷款到期后,
三息贷款将全部归还给王武
有此经历,
王武认为张三可靠,
可信
因此,
当张三2017年再次向王五借款时,
王五毫不犹豫地借给张三16万元。
张及为此发行的3张票据,
注明:
还款期限:2018年12月31日
贷款利息:3点
02
争议:如何计算利息?
、
王武拿着借据上门,
要求张三按约定偿还本息,一年多过去了。
黑白欠条
两人中间
双方对借款事实及借款期限
均无异议。但是,
争议集中在
借据上的四个不显眼的字上:
利息3分
VS
三
VS
王吴
“利息3分”应按年计算。即年利率3%
“3点利息”按月计算,即月利率3%,年利率36%
是捏手指算出来的,月利率
是3%,年利率3%,相差12倍。
难怪张三和王武在这个问题上互不让步
03
判断:设定年利率为24%
。双方未能达成协议。
王武诉法院。
请求法院责令张三
按年利率36%偿还本息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在审理
案件后裁定,
三重债券按2%的月利率偿还,
三重债券按24%的年利率偿还
张三不服,
提起上诉,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经审理: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小编辑,真是奇怪,法院最后判了24%的年息?这不是张三主张的3%年利率,也不是王武主张的36%年利率吗?
早就料到你会这样问。答案如下...
基于判例法。
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对质量、价格、报酬、履行地点等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他们可以通过协议来补充它;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应当按照合同的有关规定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年利率不超过24%。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按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款人与贷款人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任何超过年利率的利率协议均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借款人要求贷款人返还已支付的年息36%以上的请求。"
与
在这种情况下,借据并未规定“3点利息”是3%的月利率还是3%的年利率。但根据张三、王武的贷款先例,约定利率为“每月3点”;结合民间交易习惯,“利率”通常是指月利率,虽然表达不规范,但却具有普遍意义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在借据中约定的“3点利息”应理解为“3点月利率”,而不是“3点年利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约定年利率不超过24%的,受法律保护如果约定年利率超过36%,超过36%的利息协议无效。如果借款人支付的部分利息超过36%的年利率,借款人可以要求贷款人归还。年利率超过24%但不超过36%的利息为自然债务,人民法院不支持贷款人的支付请求;人民法院也拒绝支持借款人要求退还已付款的请求。在本案中,商定的3%的月利率,即36%的年利率,超过了法院应该支持的24%的利率上限。同时,超过24%但不超过36%的利率是自然债务,人民法院不会支持。因此,法院最终裁定,张三应向王武支付年息24%
法官发出信息,
借据是民间贷款发生时的债权凭证。它们本身就是一个简单的贷款合同。如果有关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都丧失了,差别可能有几千英里。因此,各方在使用借据时必须小心谨慎,注意书写规范,避免歧义。作者/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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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蚌埠市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