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是指买卖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房屋买卖合同是大而重要的合同,因此法律规定应以书面形式订立。一般来说,房屋买卖合同中已经规定了产权登记的时间和逾期不登记的违约责任。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卖方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其义务的情况并不少见。违约发生后,买卖双方无法自行协商,经常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法制日报》记者对重庆市法院审理的四起相关案件进行了梳理,旨在提醒房屋买卖双方签订合同时的注意事项,避免损害其合法权益。
卡通/高月
逾期五年构成违约赔偿。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詹海峰
□通讯员杨鹏润翟凌薇
协助买受人办理房屋出售后的房产证。这是卖方的义务,尤其是在白纸黑字的协议中明确规定了这一义务之后,就应该严格履行,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居住在重庆石柱县的姜某就尝到了这种苦果。
2010年11月,蒋某与陈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同意蒋某将两栋房屋出售给陈某,陈某分三期支付总房款955万元。该协议明确规定:“该房屋由姜某负责处理,交付给陈某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如有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对方总房价款的10%作为违约金。合同签订后,付了房款,江交付了房屋但直到2018年,姜仍未按约定为办理产权证。随后起诉重庆石柱县法院,要求姜支付逾期登记的违约金。经审理,
199法院认定姜某的行为构成违约,但根据本案情况,酌情减少至9万元。陈某拒绝接受这一决定,并向重庆市第四中学提出上诉。姜某提出抗辩,认为违约金过高,应予调整。渝四中认为,蒋应就违约金过高、应予减少的主张提供证据,以证明约定违约金超过未按合同约定取得房产证所造成损失的30%,而蒋未提供相应证据,其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此外,陈某签署协议时,已经履行了支付大部分房价的义务。姜的主要义务是交付房屋和办理房产证。江在协议上签字时,对自己的主要违约义务和责任有了清晰的认识和期待。截止日期后他办理房产证已有五年,本案无证据证明姜不负责办理截止日期后的房产证。因此,姜调整违约金的主张没有事实或法律依据。原审认定姜的违约行为是正确的,但对违约金进行适当调整是不合适的。
渝四中因此决定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姜向支付逾期房地产权证违约金95.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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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律日报法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