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损失,是指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从每一纳税年度的总收入中扣除非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种扣除项目后小于零的金额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企业在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允许结转至下一年度,由下一年度的收入弥补,但最长结转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有高新技术企业或中小技术企业资质的企业,允许结转前5年未弥补的亏损,最长结转期限由5年延长至10年。那么,对于企业以前的年度亏损,我们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
温馨提示,企业1
组织期间发生的组织费用不能作为当期损失计算。企业
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是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前的准备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计入当期亏损,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问题衔接的通知》(国发〔2009〕98号)第九条的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年第79号)第七条
热情提醒2
清算收入可以弥补上年亏损
企业清算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
1。所有资产按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为资产转让的收入或损失;
2。确认债权清偿和债务清偿的收入或损失;
3。改变持续经营会计原则,处理预提或待摊费用;
4。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收入;
5。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
6。确定可分配给股东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因此,企业清算时,清算收入可以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3条
温馨提示3
公司合伙人不得利用合伙企业亏损减少利润
合伙企业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合伙人不得利用合伙企业亏损减少利润
的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五条
热情提醒4
,企业境外经营机构的亏损不能由境内经营机构的利润弥补。
企业集体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境外经营机构的亏损不得冲抵境内经营机构的利润。
在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冲抵同一国家(地区)或其他国家(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冲抵同一国家(地区)或以后年度其他项目的收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七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第三条第(5)项
温馨提示5
扣除技术开发费的损失可结转下年至企业技术开发费的扣除已经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收入弥补,但最长结转期限不得超过5年。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有高新技术企业或中小技术企业资质的企业,允许结转前5年未弥补的亏损,最长结转期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问题衔接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8条
《国家财政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期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第1条
温馨提示6
被分割企业的全体股东按照原持股比例取得被分割企业的股权。被分割企业和被分割企业均不改变原实际经营活动,被分割企业发生分割时,被分割企业股东获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得低于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未超过法定赔偿期限的
199家分立企业的损失,可以按照分立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分立企业将继续弥补损失。: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条第(五)项
热情提醒7
专项税务重组企业兼并企业可以按规定赔偿兼并企业
企业兼并损失, 企业股东在合并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交易支付总额的85%,在同一控制下且不支付对价的合并,可按以下规定处理:
被合并企业可弥补的亏损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最长至合并当年年末的国债利率。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第六条第(四)项
温馨提示8
税务机关检查期间增加的应纳税所得额可以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税务机关在检查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情况时,应当允许增加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企业上一年度的亏损,并允许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检查增加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或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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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理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弥补往年亏损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第1
条的政策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