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险一金”是我国最基本的社会保障制度,通过雇主和雇员共同缴费的形式,确保雇员在困难时期仍能享受最基本的生活保障。目前,“五险一补”制度对于确保支付对象有医疗、有养老、有福利、有住处具有重要意义。此外,许多一、二线城市的“五险一补”缴费年限甚至与购房、购车、就学和居住政策挂钩。然而,一些雇主和雇员对“五险一补”仍有许多误解,如“雇主可以与雇员协商不缴纳社会保险”事实上,“五险一金”的支付范围早已写入法律法规,劳资双方达成的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协议也是无效的。
“五险一金”的功能
“五险一金”中的“五险”是指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一金”是指住房公积金。“五险”中的每一种保险都各司其职,在员工因年老、失业、工伤、生育和疾病而导致劳动收入减少时,为其提供经济补偿和其他待遇,从而使员工在困难时期仍能获得基本生活保障。简而言之,就养老保险而言,这些基本生活保障包括已缴纳养老保险15年以上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雇员可以每月领取养老金。在医疗保险方面,员工生病时只需支付部分医疗费用,其余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就失业保险而言,缴纳失业保险一年以上的雇员可以在失业期间领取失业救济金。在工伤保险方面,因工遭遇事故或职业病的员工可获得补贴、伤残津贴和其他工伤福利。在生育保险方面,雇员可以申请生育医疗费用,并在产假期间领取生育津贴。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提高我国职工生活水平的住房保障制度作为我国政策性住房金融的主体,它不仅有利于促进职工基本住房消费,降低职工住房消费支出,而且对保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具有重要作用。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及其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归职工个人所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所在单位应当每月等额缴存相同比例和金额,两者归职工个人所有。因此,与商业贷款相比,住房公积金具有互助性和福利性的特点,如单位和个人共同支付、低息、免税等。,在一些城市还具有支付租金等功能。
“五险一金”缴费范围、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自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生效以来,用人单位应为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每一名员工缴纳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和医疗五项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政府机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城市个体工商户等。对于员工来说,他们应该参加社会保险,无论他们是本地居民、海外居民、城市居民还是农村居民
“五险”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应当以劳动者的工资作为社会保险缴费的基数,一般称为应付工资。根据国家统计局《工资总额构成规定》的有关规定,工资总额由以下六部分组成:(1)小时工资;(2)计件工资;(3)奖金;(4)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工资;(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此外,除《条例》未明确列入工资总额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应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原则上是根据员工上一年的月平均工资核定的。具体的计算方法通常是将员工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工资总额除以12。然而,为了确保工人社会保障缴款的相对平衡,大多数地区都有缴款基数的上限和下限,通常是去年当地社会保障工资的300%和60%。也就是说,如果去年工人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社会保障工资的60%,那么缴费将按当地社会保障工资的60%支付。如果高于当地社会保障工资的300%,费用将按社会保障工资的300%支付。
“五险”缴费比例支付比例因地而异,并将定期调整。例如,2019年4月30日前,北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0%。《关于降低北京市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京社评发〔2019〕67号)发布后,自2019年5月1日起,单位缴费率降至16%。
“一金”支付范围、支付基数和支付比例“一金”支付范围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的范围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设基金管理“五险一金”补缴199
“五险”(1)北京市社会保险补缴
北京市城镇登记职工可从199 2年10月开始补缴;从1998年7月起,在市外城镇登记的工人可以得到补偿。本市及其他地方的农业户籍人员从2011年7月起可以补缴滞纳金。用人单位自愿申请补缴以前年度社会保险的,应当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也可以投诉并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障中心审计部门报告,然后将社会保障征收权限移交给税务机关。
基于《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北京市劳动协会案例号
:2016年2月,刘谋在北京加入公司时签署了《自愿放弃社会保险缴费声明》。主要内容是:“我自愿放弃社会保障部门的各种保险支付...因本人自愿放弃社会保险支付而产生的所有责任应由本人承担。”“从2016年2月至2018年3月,公司按500元每月向刘支付社保补贴12,500元离职后,刘向社保部门投诉,要求公司支付社保费用。该公司在社保部门为刘谋补缴了社会保险,同时承担了超过1万元的滞纳金。2018年10月,该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谋返还社保补贴,并赔偿社保滞纳金10735.36元。法院认为,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没有损失,雇主可以要求劳动者返还已支付的款项,而不是支付社会保险。但是,缴纳滞纳金是单位的法定义务,因此不支持第二种请求。
雇主能否以较低的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不需要缴纳吗?城镇家庭职工应当缴纳住房公积金,而农业家庭职工不需要缴纳住房公积金。一些企业认为,只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要求单位缴纳住房公积金,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没有类似的规定。此外,“五险一金不合法”的谣言也造成了这种误解。事实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和第二十条,为城镇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此外,根据《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
),收回“五险一金”的期限为两年?错误两年的期限来自《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即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两年内未发现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也未进行举报或投诉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不再进行调查和处理。对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对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第5063号建议(人社部建字[2017年第105号)的答复中作出了详细解释,《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的时效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制定......因此,在地方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实践中,用人单位未能为劳动者及时足额办理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违法行为一般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进行追缴和处罚,而地方机关追缴历史欠费并不限制起诉期限。“简而言之,对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是有时限的,对追缴社会保险欠款也没有时限。
仲裁委员会和法院能否处理“五险一金”索赔?不能根据《社会保险法》第63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限期缴纳《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五险一金”补缴属于行政管理范畴,具有社会管理性质。这不是工人和雇主之间的单一社会保障纠纷。应由社会保险征缴部门和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不属于仲裁委员会和法院管辖。收回社会保险费和公积金是上述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职工应向社会保险费和公积金归集部门申请强制收回欠缴的保险费和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