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方正科技案看证券投资者司法救济的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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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市场操纵和其他证券侵权案件具有典型的利益相关者特征,每个案件的投资者人数少,数百或数万长期以来,人民法院对群体性证券侵权案件的处理方式是分别立案、分别审理或合并审理。即使法院要举行联合听证会并分批开庭,它也必须在每次开庭时重复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全部步骤。证券市场损失金额的计算和风险的扣除使法官们感到更大的压力。上述原因导致审判效率低、诉讼时间长、维权成本高。

近年来,在中国证监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共同推动下,以中国证监会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投资服务中心”)为代表的证券投资者保护机构和以上海金融法院为代表的司法机关大胆创新,密切配合,积极推动我国证券侵权民事诉讼机制的不断完善。2019年8月7日,上海市金融法院裁定驳回被告方集团有限公司诉原告潘某等4人诉被告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全国首例示范案二审原判,维持原判该案件是该国第一个公开宣布并生效的示威案件。投资服务中心作为第三方专业机构创造性地引入,协助法院核实损失,为证券领域投资者的司法救济奠定了里程碑。方正科技案开创了证券投资者司法救济的新模式,即“示范判决、损失核实、诉讼调解”

“示范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处理虚假陈述等群体性证券纠纷中,选择有代表性的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并充分发挥示范案件的主导作用,妥善解决其他平行案件的纠纷解决机制。除了解决案件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法院还应重点审查集团证券纠纷中的共同事实和法律纠纷。典型判决的特点是具有扩张效应:在事实认定方面,平行案件的当事人除了推翻相反证据外,不需要为典型判决认定的共同事实提供补充证据。在法律适用方面,支持平行案件中主张直接适用示范判决确定的法律适用标准的原告。在方正科技案中,上海市金融法院首先从众多原告和投资者中选取了潘某等四个具有代表性的案例作为典型案例进行判决。

“损失核实”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授权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投资者的损失金额进行核实,并根据第三方专业机构在审理虚假陈述等群体性证券纠纷时出具的损失核实意见确定投资者损失的机制。在方正科技案中,上海金融法院委托投资服务中心使用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的投资者损失计算软件,计算投资者的投资差额损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的扣除比例以及应赔偿的损失金额。投资服务中心向金融法院出具了《证券投资者损失批准函》,法院采纳了批准意见。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投资者损失进行验证,可以从根本上解决法院在审理群体性证券纠纷时面临的人工计算损失效率低、难以准确计算投资者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扣除率的问题,是示范判决机制顺利实施的重要条件。

“诉讼-调解联系”是指示范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组织原被告人和被告人进行调解或委托专业调解机构按照示范判决中规定的平行案件损失计算方法进行调解,并利用诉讼成本的经济杠杆,引导当事人通过多元化的证券纠纷解决机制解决纠纷。方正科技案件示范判决生效后,上海市金融法院根据示范判决确定的损失计算方法,将平行案件分批委托投资服务中心进行损失核实。法院据此通过调解结案,大大提高了和解效率,降低了投资者维权成本。

199方正科技案的判决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积极评价。在全国司法机关审理群体性证券案件中,发挥了很好的示范和引领作用。目前,许多法院已开始与投资服务中心沟通合作,按照“示范判决、损失核实和诉讼对接”的新模式审理虚假陈述纠纷案件可以预见,随着新模式的推广,中国证券投资者维权成本将大幅降低,维权手段将更加多样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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