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他们真的没告诉我怎么处理这些泥浆,我也真的没想到他们会把泥浆倒在学校附近……”萧山区看守所审讯室,萧山某建筑公司股东胡对包工头检察官说然而,随着检方一个接一个地抛出几个关键问题,似乎受到了委屈的胡某逐渐停止辩护,最终在审讯阶段自愿认罪。
法律
“我知道我会再问一个问题……”
事情将在2019年初开始2019年3月,胡某、陆某与一家公司签订泥浆运输合同,主要负责萧山三社区城中村改造安置房工程施工现场的泥浆运输、固化和渣土运输。合同签订后,胡、陆与穆合伙,主要负责联系工人、运输车辆等。
2年4月019日,由于三个社区同时开工,三个社区发现泥浆固化工作不能及时完成,对外运输工作也受阻。为了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负责联络人员的穆某想出了一个解决办法。他想起了以前联系过他的家乡李某,因为李某有一辆比普通泥巴车大的运输车,而且费用也比较便宜。如果他负责泥浆运输,这正好可以解决三个人的迫切需要。为此,穆联系了老乡李某,向他介绍了施工现场。老乡李某表示同意当木木得知这个好消息后,他立即告诉了自己的搭档胡和卢。听了木木的话,胡和陆心里都有些疑惑:“为什么这么便宜?”“合格吗?”"泥浆将被运送到哪里?"这些问题在胡和鲁的脑海中浮现,但一方面是出于对搭档牟某的信任,另一方面也是为了迅速解决眼前的问题。他们从来没有问问题,并欣然同意穆某的建议,李某负责直接运输未固化的泥浆进行处置。
2年4月15日晚,李某(驾驶证被吊销)驾驶一辆年审不合格、达到报废标准的重型油罐车,载着其共同所有人到萧山区金辉初级中学附近上述工地倾倒运出的泥浆,被当场抓获。经调查,李、魏在4月13日至4月15日三天的早些时候将泥浆运至上述附近路段。魏直接打开路边机的非隔离井盖,将泥浆直接排入雨水井。犯罪发生时,已有14辆车排放了泥浆,加剧了该路段的城市管道和汤南河(西段)的堵塞。
“你真的不知道,还是不想知道?”
2年8月15日,胡、陆、穆、李、魏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被移送公安机关审查起诉。与李某和在非法倾倒泥浆时当场被抓相比,胡某、陆某和穆某提出了很多借口,因为李某和陆某在倾倒时不在场,导致了文章的开篇。胡某等人辩称,他们没有命令李某等人在金辉初级中学附近倾倒泥浆,也不知道李某等人非法倾倒泥浆。其中,犯罪嫌疑人胡某甚至辩称自己与李某没有直接联系,因此无法参与李某实施的违法犯罪事实。
“你真的不知道还是不想知道?”在审讯过程中,胡被检察官提出的问题惊呆了,检察官接下来的一系列问题使胡哑口无言。
“为什么李某总是在晚上来运泥浆?”
“为什么处理20立方米的泥浆要1750-1900元,而李某处理30立方米的泥浆只需1600元?”
“为什么别人要花两个小时才能把泥浆运到最近的接收点,而李某能在不到一个小时的时间内返回?”
“你核实李是否有资格处理泥浆?”
“你有没有看到李某的运泥账单?你核实过李某是否已经将泥浆送到常规处置点了吗?”“我不知道……”胡某含糊地说,“
”我不知道?”检察官又平静地问,“你在李某之前雇人时,是怎么知道核实资格、签署协议和确定合法的接受点的?"
...
是的,胡记得穆来找自己的时候,已经问过自己这一系列的问题。价格不正常,手续不正常,交货时间不正常...他没有发现这一系列异常情况,也不知道运输和处理渣滓的相关规定。他心里很清楚,李某可能是非法运输和倾倒泥浆,但他认为自己没有问。他一点也不粗心,但总是避免重,并试图摆脱追求非法利益的困境!
“倾倒一次很简单,但你很难想象疏浚所需的人力和物力……”在
的充分证据面前,胡某三人早已后悔自己的行为,而公诉人的问话,更是让胡某三人正视了自己行为的本质。最后,在检察机关的指导下,胡某三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均供认不讳,承认有罪,并自愿通过家属进行了赔偿。
2年12月6日,019检察机关联系办案人员、辩护人、萧山区市政绿化维护保障中心负责疏通等单位,在萧山区检察院就案件处理和损失赔偿问题召开诉前会议。根据现有证据,双方就疏浚费用补偿的计算方法达成一致。在会上,负责疏浚的单位代表强调,长期以来,一些在淤泥和泥沙运输领域无良的企业和员工多次禁止向市政道路和排水管道非法排放淤泥和泥沙或泥浆,以谋取非法利益和违反相关规定。这起案件只是因非法排放淤泥和淤泥而造成市政道路和市政设施严重堵塞和破坏的一个例子,这些淤泥和淤泥往往导致雨季大面积严重积水,严重危害附近地区的交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清淤机组的代表说:“人们总是认为偷一次泥没什么。事实上,偷一次泥浆真的很简单。一辆汽车只需要几分钟。但你不知道,这一次我们不得不花费几十万甚至几十万美元来疏浚淤泥。此外,这不是所有的污染,可以通过疏浚后恢复!”最后,在检察机关的努力和监督下,三名犯罪嫌疑人的家属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向上述部门支付了共计30万元的赔偿金。
2年12月9日,019萧山区检察院以被告人胡某等人故意毁坏财物为由提起公诉2019年12月31日,萧山区法院依法对此案进行了裁决。被告人胡某等因故意毁坏财物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八个月。检察官说,在市政道路和排水管道上非法排放淤泥、淤泥和泥土是对社会有害的,是犯罪行为,应受到惩罚,这符合犯罪的基本特征,应构成刑事犯罪,应受到严惩。本案中,胡等三人知道李非法运输泥浆,可能以非法倾倒的方式处置泥浆。主观上,他们也知道非法倾倒会导致排水管堵塞、排水设施被破坏或排水功能和设施使用价值的丧失。然而,为了降低泥浆和泥浆的运行费用和运输成本,他们仍然允许这种情况发生。客观上,他们多次参与并受益于非法排泥的联合实施,导致城市排水管道堵塞,相关管理部门的修复费用达50多万元。胡等人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
保护生态环境和维护公共设施是全社会的共同事业经济发展不能以牺牲公共利益为代价。正如本案中负责疏浚的单位代表所说,公共利益的损失有时得不到补偿。我希望每个人都能从这起案件中吸取教训,从中吸取教训,增强法律意识和责任感,保卫蓝天、碧水和净土的这一边,保卫我们共同生活的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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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杭州市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