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办事处答应给我更多的补偿。和他们签订拆迁协议可靠吗?

“街道办事处答应给我加薪,但是街道办事处说了吗?我不知道我是否应该相信他们说的话。他们担心我已经签署了协议,所以他们拆掉了房子来弥补。律师,我应该听听街上的声音然后签名吗?“这个问题是从安徽来的朱女士提出的。

协议拆迁

实际上,也有许多人被重新安置,他们在重新安置过程中很少见到征用方的工作人员,他们一直与街道或村委会的人打交道。然而,这时,每个人都开始担心同样的问题。街道办事处/村委会说的话真的能代表聚会的意义吗?他们所说的真的“算数”吗?

北京尚拆迁律师今天将与您一起来简要分析这个问题

街道办事处/村委会不能作为征收对象,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的征收和补偿。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相互配合,保证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用土地时,根据土地的性质和面积,由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结合上述规定,以及《条例》的其他规定,拆迁人可以清楚地了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责任主体,也可以说是领导人员,应该是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土地的权力属于省政府和国务院。因此,无论征地项目的性质如何,村委会和街道办事处都无权自行组织征地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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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条例》第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投入实际拆迁过程时,具体征收补偿工作可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的单位进行,村委会和街道办事处也可接受委托。

被拆迁人在签订拆迁协议的过程中发现居委会或村委会与自己签订了协议,不要急于说补偿协议一定是非法的。如果村委会或街道办事处受征收部门的委托,有相应的书面委托证明,然后前来与被拆迁人签订协议,他们可能有此权限,因此所签订的拆迁协议受法律保护。

此时,被拆迁人应重点关注拆迁项目的合法性,与他们签约的单位是否依法接受委托,以及他们是否真正有权签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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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办事处无权制定补偿标准,也不能超越其权限范围承诺补偿条件。

根据规定,在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征收时,制定征收补偿方案的单位是房屋征收部门。规划制定后,必须经过市、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论证,并征求公众意见。经过这些程序,最终可以确定该计划是否可以实施。

还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集体土地被征用时,其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的乡(镇)、村或村组范围内至少公告30天。

可以从搬迁人员中看出。当然,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无权制定自己的补偿计划和划定补偿标准。当然,他们不能超过赔偿计划规定的标准,也不能随意向被拆迁人承诺赔偿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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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确定被拆迁补偿金额最可靠的方法应该是将专业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与依法制定的拆迁补偿标准相结合,得出具有参考价值的补偿金额范围,然后在有合理证据的前提下与被征收方讨论补偿事宜。如果

街道办事处或村委会承诺超出委托范围的高额补偿,实际上是在画一个馅饼。被拆迁人必须注意这种补偿是否有充分的依据,是否可以在拆迁协议中实施,是否可以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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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这并不意味着村委会或街道办事处一定不能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协议,但他们必须接受征用部门的委托,才能代表征用人和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协议。

,在与被拆迁人协商补偿条件时,他们不能超越委托权限范围作出决定,更不能超越被征收房屋和土地的实际价值,并向被拆迁人承诺过高的补偿条件。否则,本拆迁协议可能被视为无效,被拆迁人的补偿权利不能根据无效的拆迁协议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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