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发布新型公共租赁合同

设计合同示范文本

经过8年的发展,我市的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发生了新的变化昨天,市住房建设委员会和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发布了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与旧版本相比,新版本详细说明了合同的终止条款。承租人在租赁房屋内连续居住3个月以上(含3个月)不满30天,且3次拒绝接受入户检查的,出租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对非法转租和出借的处罚也首次列入示范文本。出租人

需要定期维护房屋设施

。与前一版本相比,新的示范文本权利和责任更加明确,增加了权利和义务以及续租条款,保护了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出租人,示范文本提出出租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将租赁房屋交付给承租人,并保证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满足施工、消防、卫生等安全条件。出租人应定期维护和维修房屋及其附件、设备和设施,以确保其处于安全和适用的状态;出租人或其授权机构应通过电话、短信、张贴通知等方式提前通知承租人。对房屋及其附属物品、家具、家用电器、设备和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或者维修时。对于承租人,示范文本建议承租人不得装修房屋、在窗户上安装防护网或改变房屋的结构和内部设施,不得购买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任何设备或设施。承租人拆除、改变或损坏房屋的墙体结构,改变墙面、地板和天花板,拆除和改变给排水、供电、供热、燃气管道等。,并替换橱柜、炊具、卫生洁具等。,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立即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拒绝上门三次记者在

注意到,为了确保公租房的合规性,与旧示范文本中规定出租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的6种情况相比,新版本将出租人单方解除合同和收回房屋的权利细化到16种情况。

具体来说,当承租人出现以下情况时,出租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累计拖欠租金超过3个月或累计拖欠租金3次;逾期支付租金以外的其他费用超过3个月的;逾期三个月以上未补足保证金或者收到支付违约金通知三个月以上未支付违约金的;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者规划设计用途的;擅自翻建房屋、安装防盗门、窗户防护网、改变房屋结构和内部设施或者购置影响房屋结构的设备和设施、拆除和改建、严重损坏或者拒绝恢复原状的;转让、转租、转租、出借等。擅自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或占用其他公共租赁住房的;连续3个月以上(含3个月)在租赁房屋居住不满30天的;故意拖延或拒绝接受甲方或住房保障部门3次入户检查、租户信息登记和日常监督管理的

违法信息纳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自去年以来,我市不断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监督管理机制,首次将家庭公共租赁住房违法信息纳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为配合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新版示范文本首次增加了学科内容。

示范文本规定,如果承租人因拖欠租金、押金、违约金或其他费用而拒绝退房,或者承租人违反本合同的规定以及其他法定合同解除情形,如非法转让、转租、转租、出借、从事营利活动等。,并在出租人设定的期限内拒不改正的,出租人可以通知原申请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不良行为共同申请。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调查属实的,应当按照规定作出决定,记入不良信息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含市场租赁补贴)和普通产权住房。应当通过相关主管部门的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违法家庭的基本信息、违法行为、处理结果等内容,并按照规定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联合处罚

来源/北京日报

编辑/范红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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