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年7月7日,云南省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加强税收服务,落实政策全力支持打赢防疫斗争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涵盖了对防疫和控制的物质支持,支持医疗机构治疗和与医疗和防疫人员合作,支持指定安置(服务)单位减轻负担,优化退税审批程序等。他还敦促该省的税务当局坚决执行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政府服务的释放"措施以及国家为对付这一流行病而采取的各种税费支持政策和措施,以确保所有政策和措施及时有效。
增值税纳税人生产、运输、销售医疗器械、检测仪器、防护用品、消毒制剂、药品等防疫物资,以及保证疫情期间生活物资供应和物流运输的,将优先执行相关减税、减费政策,优先办理增值税抵扣和退税,优先审批延期纳税同时,在疫情防控期间,税务机关将在增值税发票的数量、频率和最高开票限额方面提供最大的便利,以充分满足这些纳税人的需求。全省税务机关也将对这类企业进行登记,逐户了解其涉税主张,为涉税企业开辟“绿色通道”,提供一对一服务,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扩大生产规模。
《通知》强调,支持定点安置(服务)单位减轻负担,为各级政府或防疫指挥机构明确“定点安置”和“定点服务”单位防治疫情取得政府补助补偿收入,符合条件的作为非税收入;全力支持生活资料供应,保障群众“米袋子”、“菜篮子”、“果盘”,引导相关企业享受流通领域蔬菜和鲜肉蛋制品免征增值税政策,坚决落实部分国家储备商品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优惠政策,以及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各界帮助和积极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引导纳税人享受与公益捐赠相关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以及增值税、印花税等优惠减免政策。
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和企业,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或严重损失,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依法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县级税务机关将及时审查和处理对受疫情影响的“固定定额”户,要结合实际情况,依法合理调整定额,进一步简化个体工商户暂停和恢复登记手续根据疫情防控工作的需要,按照税收同步的原则,依法将纳税申报期适当延长,并将二月征收期延长至二月二十四日。因疫情不能按期申报纳税的纳税人,也可以依法申请延期申报。符合延期纳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准予延期纳税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完成的由纳税人、纳税人独立办理的业务,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可免交相应的滞纳金和税务行政处罚。
《通知》进一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积极了解和响应各类纳税人特别是医疗、防疫、控制等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的需求,依法给予最大限度的税收支持因疫情影响暂时无法提供财务报表等证明材料的,可以在短时间内办理,并保证纳税人顺利开具发票。
此外,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将继续加强疫情期间的“非接触式”纳税,为纳税人提供“网上发票申请和免费邮寄到户”服务。并做好预约办税服务,涉税事项“尽可能网上办理”,为疫情防控做出积极贡献(记者杨萍通讯员小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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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云南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