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眼APP新闻: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6日消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暂行办法》旨在加强信托公司股权管理,规范信托公司股东行为,保护信托公司、信托当事人等的合法权益。维护股东合法权益,促进信托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银保监管委员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为弥补系统短板,借鉴国内监管实践,结合信托业发展实际,银保监管委员会起草了《暂行办法》,以促进对信托股权管理混乱的有效管理,提高信托股权监管的质量和效率。
《暂行办法》借鉴并遵循了《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股东渗透监督和股东分类管理的制度惯例。它以问题导向和“三位一体”的股权管理框架为主线,界定了信托公司股东、信托公司和监管部门三个主体从股权进入到退出的各个阶段的股权管理职责。
《暂行办法》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明确信托公司股东的责任二是明确信托公司的责任三是加强对信托公司股份的监督管理包括明确监管部门股权渗透的监管措施和手段,对信托公司股东或信托公司股权管理违规行为可以采取的监管措施等。第四,明确法律责任
关于股东资格条件,上述负责人表示,《暂行办法》严格规范了拟成为信托公司控股股东的非金融企业股东的资格条件。与此同时,海外金融机构成为信托公司股东的“总资产不低于10亿美元”的要求已经取消,体现了国民待遇的“内外一致”原则。《暂行办法》发布后,信托公司股权管理不符合《暂行办法》要求的,中国保监会将适时发布相关配套措施,明确信托公司整改的过渡性安排等要求,推动信托公司股权管理逐步符合《暂行办法》
关于金融产品持股,该负责人表示,《暂行办法》遵循了《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规定金融产品可以持有上市信托公司的股份,但单一投资者、发行人或管理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和一致行动人持有同一信托公司的股份总额不得超过该信托公司股份总额的5%。信托公司的主要股东不得持有同一家以其他方式发行、管理或控制金融产品的信托公司的股份
此外,加强对关联交易的控制一直是信托公司股权监管的重点。该负责人表示,《暂行办法》加强了监管部门对信托公司关联交易的总体要求;明确信托公司关联交易的分类和信托公司的要求,按照渗透和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加强关联交易的识别和关联交易资金来源和使用的双向验证。明确信托公司建立关联方名单管理制度、完善关联方交易内部控制机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