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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时,消费者实际支付的房价与合同中载明的总价不符,不料不知不觉中,他莫名其妙地支付了一笔“中介服务费”
事实上,这正是一些房地产公司利用“阴阳合同”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此举不仅被怀疑变相提价,而且还规避了当地调整房价的公共政策。它被怀疑逃税,因此不受法律保护。消费者在购房时也要注意仔细阅读购房合同的内容,避免口头约定,也要避免被弄得一头雾水
套780万元的商品房,“稀里糊涂”收取了8万元至12万元的“中介服务费”近日,长春市消费者协会受理了4起购房纠纷投诉。在消费者协会的调查和处理下,包括郭先生在内的四名消费者最终从房地产公司追回了多收的款项和利息。
“购买房地产是一项巨大的支出,但在购房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可能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陷阱。”长春市消费者协会秘书长钟平说
莫名其妙地转让给第三方公司
2年10月29日,郭先生在长春的一个销售中心订购了一套97平方米的房子。销售人员表示,该房屋总价约为87.5万元,单价约为9000元/平方米。郭先生刷卡存入12万元,销售中心开具了12万元的中间服务费收据,未加盖公章。当时郭先生以为这是购房定金的收据。
年6月,郭先生在售楼处向559,100位国家元首付款。这一次他开了首付款收据,还办理了20万元购房贷款,共计875,971元。双方签订了购买合同
2年8月019日,郭先生去领取房屋发票时,发现发票上的房屋总价为75.5万元。该房产中介的财务人员解释说,信用卡被刷卡时,12万元转到了第三方中介长春房产中介有限公司,所以没有提供12万元的购物发票。
此时,郭先生注意到购房合同显示该房屋单价为78080元/平方米,总价为755000元。但是,在购买过程中,销售人员没有提到转给第三方机构的款项,购买合同也没有具体说明相关事项。
不是唯一的。2018年9月22日,裴先生看中了长春某售楼处的一套84平方米的房子,售楼员报价为9.7万元/平方米。后来,他按要求支付了23.077万国家元首,办理贷款59万元,共计82.0775万元。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显示,购买金额为人民币875,700元/平方米,房屋总价为人民币747,755元。卖方当时开了两张票据,一张是写得杂乱无章的8万元中介服务费的收据,另一张是首付15.775万元并加盖房地产公司公章的收据。
“为什么合同总价和实际付款相差80,000元?”面对裴先生的质疑,营业员说买房子的唯一办法就是这样写合同。
收取的价格,没有标明,是变相涨价。钟平表示,为了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努力解决当前商品房销售中存在的价格混乱、信息不透明和价格欺诈等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了《商品房销售价格标识条例》,吉林省也对商品房销售价格标识做了专门规定。
钟平表示,商品房销售应逐项定价,代收代理费和物业服务费应明确公示。商品房经营者除定价外,不得收取任何未明示的费用。商品房销售价格明码标价公示后,可以自行降价折价销售,但涨价必须重新申报备案。
同时,按照《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的要求,已取得预售许可证或已完成现房销售登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出售,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挂牌出售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卖方,有义务向买方提供相关的咨询服务。然而,其销售人员向买家抬高价格,对一套房子收取两种价格,并在商品房标价之外提高价格。该行还收取了未明示的专项基金价格即中介服务费,这是变相涨价,明显违反了《吉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钟平说
钟平告诉记者,该建筑的额外服务费属于“阴阳合同”。根据《合同法》第52条,超过房价款的部分不包括在合同中,不属于双方约定的内容,是单方面的强制行为。此举规避了当地调整房价的公共政策,也涉嫌逃税,因此不受法律保护。
消费者应关注房地产销售问题
长春市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接到消费者投诉后,联系了房地产相关负责人。
随后,房地产公司副总经理来到长春消费者协会他解释说,近年来,该公司已将其主要精力放在开发等前期工作上,商品房销售已委托给相关公司。我以为我已经支付了销售公司更高的服务费,同时我还制定了三条规定,特别是明确规定房价不得进入红线区域。否则,每售出一套房子将被处以5万元的违约金,但我没想到这样的问题还会发生。
“房地产公司不会容忍销售公司的任何违法行为,也不会允许同样的问题在房地产公司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发生。””副总经理说道
钟平提出建议,要求房地产公司通过调查解决购房者涉及的类似问题,同时加强企业的防控管理机制,避免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和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损害,并希望房地产公司和消费者协会能够建立纠纷交流和解决对接机制,共同创造和谐的消费市场环境。
目前,4起投诉中涉及的多收利息已全部返还消费者
针对购房过程中频繁出现的消费纠纷,钟平建议,消费者必须了解所购房屋是否在预售许可证范围内,房地产“五证”是否齐全,不得盲目支付包括定金在内的任何款项。
“为了防止开发商篡改合同,在签订合同时,他们必须仔细阅读购买合同的内容,并特别注意销售人员的宣传信息和承诺应完全包含在正式合同中,并应避免口头协议。”钟平说,“消费者必须警惕和抵制以“阴阳合同”的方式来处理交易。”。”
此外,钟平特别指出,目前,在新开售房过程中,客户预先支付的集资款或认购款实质上属于保证金范围。理论上,开发商应该允许客户在不签署认购书的情况下退货,但是由开发商和客户签署的法律文件,包括认购书和收据,通常都清楚地写为定金,并且客户很难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要求退货。
“消费者在购买过程中应清楚了解已支付的费用和已签署的协议等资料,认真核对账单明细,及时指出并更换名称不符、已支付的费用不符和已签署的资料不符,以免混淆“进坑””钟平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