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在没有签订合同的情况下遭受“工伤”,我该怎么办?

来源

/淄博高新区法院

工伤又称“公共伤害”和“工伤”,是指员工在生产或工作中遭受的伤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负伤,其医疗费用、医疗费、住院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费和医疗差旅费全部由企业管理部门承担。医疗期间支付工资。当确定为残疾时,根据残疾程度,劳动保险费应按月支付残疾抚恤金或与工作有关的残疾津贴。

规定是明确的,但不难看出这种补偿方式仅限于单位和职工之间,即必须有劳动合同作为保证。但是,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我该怎么办?

公伤

近日,淄博高新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持续7年的劳动争议案件。案件的复杂性和过程的曲折值得所有在国外工作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雇主和工人。边肖在这里安排了这个案例的过程,希望给每个人带来启示。

案件源于

2年10月,淄博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高新区承包了一个项目。由于该安装公司属于劳务分包公司,在承接该项目后,它被分包给承包商张谋辉。张谋平受雇于张谋辉,在建筑工地当电工。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张谋平在工作期间,因塔式起重机罐体坠落造成腰部受伤,被认定为二级伤残,晚年大部分时间依靠护理。

公伤

2 012年,张牟平同时到桓台县法院起诉塔式起重机的所有人山东建筑有限公司和安装公司,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桓台县法院经审理认定,塔式起重机的所有人和操作人山东建筑有限公司是本案的侵权主体,应当承担责任。裁定公司赔偿被告张谋平损害赔偿金、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其他费用共计26万余元。2013年4月,山东某建筑有限公司向桓台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安装公司赔偿损失。法院还命令安装公司赔偿一家山东建筑有限公司预付的各种费用,总额超过31万元。

第二追索权

安装公司与张谋平最终确认有劳动关系后,张谋平于2014年向淄博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安装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津贴97000元,每月伤残津贴3298元。2014年12月,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决定,要求安装公司向张谋平支付一次性伤残津贴67500元,自2014年7月9日至12月9日支付伤残津贴11475元,自2014年12月10日起每月支付伤残津贴2295元,直至张谋平的伤残津贴消失

安装公司认为,张谋平受伤后,已经承担了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总计超过38万元。他已经履行了治疗和赔偿的所有责任,不需要支付任何额外费用。因此,2015年1月,安装公司到淄博高新区法院起诉张谋平,要求法院裁定不再支付伤残津贴、住院期间伤残津贴和后期按月支付的伤残津贴。经审理

199,法院认为,安装公司虽未依法为张缴纳社会保险,但仍应承担张的工伤保险待遇。但是,本次工伤事故中发生的医疗费用、交通费用等直接费用不能为双倍赔偿。具体来说,本案中张通过仲裁申请的一次性伤残津贴和伤残津贴不属于直接费用。因此,原告应当依法支付这些费用。据此,淄博高新区法院于2015年4月依法裁定,安装公司应承担张的工伤保险待遇,即安装公司应依法支付张的一次性伤残津贴和伤残津贴。

裁决生效后,安装公司拒绝履行赔偿义务。2017年1月,张谋平来到淄博高新区法院申请执行,但在执行过程中,他发现安装公司没有财产可执行。经深入调查,被执行人的安装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刘谋。2015年12月,被执行人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刘谋在办理注销登记时,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未清偿的债权债务承担责任。在了解到这一情况后,张谋平于2018年2月要求增加刘谋为本案的执行人。法院认为,增加刘谋为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并裁定刘谋应在裁定生效后10天内清偿欠张谋平的债务。

尘埃落定

刘谋不服,于2018年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8年12月,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维持原判。

2年4月019日,张谋平再次向淄博高新区法院申请对刘谋进行强制执行,要求刘谋履行有效法律文件规定的义务,支付伤残津贴共计12万多元。最后,在收到刘的赔偿后,张于2019年6月向法院申请和解。这样,历时7年的劳资纠纷案最终得以圆满解决。

看到试验结果后,我不知道大家的心情是怎样的,反正边肖的心情有点复杂。冬去春来,寒暑换季,七年的美好时光对一个人来说是珍贵的,对涉案当事人来说是漫长而艰难的时光。边肖认为,许多雇主和工人往往对与保护其权益密切相关的法律和政策一无所知。通常,他们没有足够的证据准备工作,他们仍然有一种“幸运”的心态,所以当事故发生时,他们会不知所措。纵观整个案件,

,尽管它被成功地解决了,想象一下,如果双方从一开始就有合同来约束他们,并有社会保险来保护他们,那么双方都不会去法院。边肖在此提醒所有雇主和农民工,在使用劳动力时,他们需要吃多长时间的零食,以及如何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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