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律关系是指普通公民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成为公务员后,基于其行政职务与国家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它还包括作为行政主体代表的公务员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公务员之间的法律关系有几种发生方式,如任命审查;甄选和任命;任命;任命;转移《公务员法》
第25条规定,公务员申请人不仅应符合本法第13条规定的条件,还应符合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任职资格。国家对首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复议、行政裁决审查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和法律顾问实行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公务员法》
第25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
被中国共产党开除;
被开除公职;
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有法律禁止录用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