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 >案例简介:如果透支信用卡在被调用后仍然拖欠,该如何定罪?
张于2008年11月申请光大银行信用卡和平安银行信用卡。该卡在某市多处使用后,光大银行信用卡透支本金为41,041.68元,平安银行信用卡透支本金为122,912.88元。在银行一再提醒后,银行仍未能偿还贷款。
法院判决:被告张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无视国家法律,利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诈骗。涉及的金额相对较大。他的行为触犯了刑法,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应该受到惩罚。
律师说:
信用卡诈骗是指违反信用卡管理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诈骗大量财产的行为。
信用卡诈骗的具体行为包括伪造、冒用、恶意透支等。根据刑法,恶意透支是指信用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在规定期限内透支,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未归还的行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大额是指超过5万
本案中,张在申请信用卡后,多次使用信用卡透支消费和提现,逾期透支。经发卡行催款,张仍未按期还款,欠款金额远远超过5万元,从行为上看,完全符合恶意透支的行为特征如果主观上存在非法占有的客观情况,并且个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结合相关证据,可以认定其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法律依据:
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