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9年德国宪法它在魏玛制造后得名该法于1918年颁布,并于1919年8月11日生效全文由181篇文章组成,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联合会的组织及其职责。它由七章组成:联邦及其各州、联邦议院、联邦总统和联邦政府、联邦参议院、联邦立法、联邦行政和司法。它规定德国是一个联邦,主权属于人民。人民有普选权和主动权。采用负责任的内阁制度,但总统有权发布紧急命令,并可暂时中止宪法中某些条款的效力。第二部分是关于德国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分为五章:个人、共同生活、宗教和宗教团体、教育和学校以及经济生活。第二部分展示了这部宪法的特点,规定了个人的各种基本权利和许多社会生活标准,包括一些社会民主性质的规定。评论
:《宪法》是现行德国基本法的组成部分,也是现行《宪法》的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