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名妇女被打耳光后跳楼的独家调查不构成非法拘禁罪,也不会被提起诉讼。

199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这里是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欢迎使用在线法治今天我们继续关注云南曲靖的跳楼妇女8月14日,20岁的肖汉从曲靖市一家酒店的四楼窗户跳下,造成重伤。在昨天(6日)的节目中,法治网记者独家采访了韩笑和现场的四个当事人,并根据独家获得的监控录像讲述了故事。其中,警方不立案的决定引起了很多关注。那么到底是什么导致韩笑和她的男朋友发生冲突呢?如何识别几个朋友的行为?警察决定不立案的依据是什么?法律专家如何解释它?

该女子多次被双方拖上楼10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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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立案标准

进入房间后,她扔了一个杯子吓唬对方,但被男朋友

骂了一顿进入房间后,韩笑打碎了玻璃试图吓唬对方,但未果,作为回报,她的男朋友朱慕敏骂了她一顿,并扇了她一耳光。后来,情绪激动的朱穆民被朱穆斌拖出了房间,他们出去后不久,就跳上了楼。韩笑和朱穆民之间发生了什么事,从而引起了这样的冲突?这将在两个月前开始。小韩一家住在昆明。曲靖以前学过。今年暑假,她再次来到曲靖,准备一边工作一边参加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在此期间,她经常和她最好的朋友卢懋在一起。在7月的一次聚会上,陆某的朋友朱茂民遇到了韩笑,并开始追求她。一开始,两人很快就建立了爱情关系,相处得很好。

一位客户告诉我,一名妇女因自残而在手臂上留下疤痕。

陆谋茂,一个有点冷漠的朋友:她自残的时候我去过两次。但是我只亲眼见过两次。/一天晚上,也就是和我之前的男朋友,更不用说吵架了,我在街上遇见了他。这个男人和另一个女人在一起,然后回到我们的住处,选择使用玻璃划手。韩笑自己也证实了他抓伤手臂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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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感冒:没有地方发泄,当一个人情绪低落时,没有地方发泄

卢懋表示,在与两人相处的过程中,朱懋敏也曾寻找过去疤药,希望能帮助小寒去除表面的疤痕,抹去她心中痛苦的记忆。

的甜蜜时光非常短暂。8月13日,和朱慕民爆发了他们相遇以来最大的矛盾,这也成为了跳台比赛的导火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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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寒男朋友朱牟敏:工作完成后,朋友会安排去KTV唱一首儿歌。大约是11: 30,在12: 00之前,她会给我发一条短信,说要和我吵架。

原来,韩笑听说朱穆民出去玩了,就打电话问

之间出现了冲突。后来,朱慕敏去了陆慕瑶和男友朱慕斌开的酒店房间玩游戏。第二天,8月14日凌晨3点和4点,和卢懋也回到了酒店,但没有上楼。

易小寒最好的朋友卢懋?她不会上来,然后我会说你去了哪里,我找不到你。你想让我现在在哪里找到你?她说,那你拿起我的手机,我以后一定会上来,她把它递给我三个人出去找一个女人。他们相遇时仍然不开心。

小寒的男朋友朱谋民:我叫她,我说小寒,我叫她,她不理我,我叫她,她还是不理我,我叫了她三次,她还是不理我夏天的早晨仍然有点冷。韩笑和朱慕民在今天上午第一次见面,但他们并没有平息双方的情绪。

监测显示赤脚走在前面,朱牟斌、陆牟拖着朱牟敏走在后面。

走在小寒的前面,先一步进了酒店,来到卢木茂的房间,找到卢木茂拿回了自己的手机

易小寒和卢木傲说了几句简单的话,易小寒就离开了房间,而朱木敏三人也刚刚回到酒店,他们和易小寒在酒店二楼的楼梯间相遇之后,两个人把韩笑拖到了楼上。韩笑试图在房间里用玻璃杯自杀。朱穆民殴打韩笑,被拖出门外。最终结果是韩笑从四楼摔了下来,造成了严重的伤害。

事件发生后,经警方调查,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书,未成年人韩的家属不服,先后申请复议和复核。但从复议到复审,警方的结论是一致的。然而,警方是如何识别并运用法律来处理一些被公众质疑的案件的细节的呢?有四个焦点问题受到了最多的关注李某,姐姐的

小寒:我姐姐很抵触,就是很不情愿,很不愿意上楼。在他们拖她的时候,她蹲在地上,坐在地上,然后把她的脚靠在楼梯上,靠在楼梯上,有了那种行为,她很不情愿对此,曲靖市公安局认为,朱、陆在酒店楼梯上对的劝说和推搡,是为了劝她进屋与朱讲和。他们没有犯罪,也没有任何主观意图。根据刑法,它们不是非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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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对此,曲靖市公安局认为,没有证据表明几个人限制或剥夺了韩笑在房间里的人身自由,因此不构成非法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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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公安局法律支队支队长吴学景:非法拘禁他人主要是非法拘禁他人或者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从客观的角度来看,这主要取决于行为的强度。这是一个考虑。强度能达到我们的决心吗比如在熟人和朋友之间,说,劝,说,在房间里说话,这些一般都不被认可,这就是力量第二,时间通常长达24小时第三个是非法拘留本身的后果。所谓的自我行为是指它是否能实现对人体运动自由的这种限制,或者说有约束力。对他人的人身自由有如此严重的限制。对这些方面进行了全面的衡量和分析,这是立案的标准。

。在对轻微感冒的描述中,她害怕出门时再次遭受暴力。

曲靖市公安局法律支队支队长吴学景:首先,他们是熟人和朋友,经常一起喝酒唱歌这可以完全排除。别人怎么能不让她走呢?第二种情况是,人家没有采取激烈的措施,或捆绑,或其他非法行为,以迫使她做任何非法的事情。这也排除了。第三,她和一些当事人,尤其是朱慕敏,是男女朋友。这个家庭不会让她走,这也说不通。包括我们的审计,朱谋民等人陈述了这一点。她的男朋友实际上叫她去。用我们当地的话说,放开她,放开她,还说了这些话

曲靖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副支队长曹永林:在房间里,韩笑想离开。其他人建议她留下来和她的男朋友和好。没有人强迫她离开。如果她想去,她可以去。其他人拿走她的手机而不让她走的意图是说服她与她的男朋友和好,而不是限制她的个人自由或剥夺她的个人自由。没有这样的过程。

曲靖市公安局法律支队支队长吴学景:过失致人重伤,本罪,为什么不能认定本罪?因为他要求你对这种疏忽行为和这种严重伤害的结果,你的行为人能预见到但没有预见到这种情况,这属于突发事件,也考虑到了寻衅滋事罪和寻衅滋事罪。对于一个对象,他通常是一个未指明的人,也就是一个根本不熟悉的人,这是一个方面。

警方表示,除目标要求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因婚姻、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虐待等行为的犯罪人, 恐吓他人或损坏或侵占他人财产一般不被认为是"寻衅滋事",即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焦点3:在轻微感冒从大楼上跳下来之前,其他人有什么反应?是否涉嫌不作为犯罪?

韩笑的姐姐李某:那我根据实地调查自己也看过了,我自己也试过很多次了,因为那个地方有一张桌子,桌子里面有两台电脑,右边的窗户打不开。你必须等到你在左边打开它,然后你可以跳下来,然后有两台电脑挡住它。如果你没有损坏桌子上的物品,你必须从床的位置走到桌子上,在不损坏桌子上的物品的情况下穿过电脑,然后跳下来,这在他们说的几秒钟内是绝对不可能的。

曹永林,曲靖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副支队长?:她的声明说她在跳楼前是醒着的。她既冲动又愤怒。她的男朋友打了她,所以她趴在床上。然后朱慕斌把她的男朋友拉了出来。她说我立刻跳了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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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小寒的妹妹?:我不能100%肯定地说她完全没有意识到这一点,也不能说她完全醒着,因为在那种情况下她不能独自醒着。那么我只能说她当时处于那种情况,没有完全清醒,在做这两个笔记的时候,她的头脑并不完全清醒。

警方表示,第一次记录时,轻微的冰冷意识是清晰的,记录是可信的,这和其他当事人的记录可以相互验证。

。此外,警方还从监控图像中发现了一些线索,这也证实了朱谋民等人的说法。

为什么警察不相信那个说她坐在窗台上大约一分钟的女人

曲靖市公安局法律支队支队长吴学景?事件的主要当事方陆某被邀请到现场,房间里发生的过程被完全还原,全部被记录和修复,他从地板上跳下来的过程被完全还原。

曲靖市公安局法律支队支队长吴学景?在我们看来,这种行为是你和你的朋友之间的争执。那么你必须说,就这一点而言,她是直接从建筑物上跳下来还是从她自己的建筑物上跳下来,在刑法中有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我们的判断在刑法中没有直接和必然的因果关系。但这并不是说其他法律关系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立案的法律解释要求是什么

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下达了不立案的决定,那么立案的要求是什么?

9清华大学法学院张兼维教授:根据立案标准,有三个判断标准。第一个标准是犯罪事实已经发生,第二个标准要求承担刑事责任,第三个标准符合管辖权的要求。公安机关是否立案要严格按照三个标准或三个条件来控制。来自

的专家表示,立案标准有严格的司法考量。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如何判断是否立案?非法拘禁罪的标准是什么?根据《刑法》第238条,非法拘禁罪是指通过拘禁、监禁或者其他胁迫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

北京大学法学院陈永生教授:非法拘禁通常需要一定程度的完全剥夺,即受害人的人身自由

北京大学法学院陈永生教授?第一个条件是存在一种义务,这种义务必须是法律义务,而不是道德义务其次,它还必须是有能力的,也就是说,行为者能够履行他的义务。第三种是损害,即行为人未能履行义务而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后的后果。在民事责任方面,专家表示,韩笑及其家人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提起诉讼。

根据小韩的家庭成员,小韩的治疗费用已经花费了20多万元,这笔费用目前大部分由小韩的家庭支付,之后的各项费用仍然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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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56在法庭上,法官会判断我有多少责任,我也会承担。说分了我应该赔偿多少,我该怎么去遵守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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