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以伪造的委托书作出回应,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向该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司法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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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利用伪造委托书回应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律师事务所的司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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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发现一名律师向法院提交了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虚假委托书,并向该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司法意见书。

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申请人新余市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被申请人李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江西杰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文斌作为被告李某的委托代理人应诉。在阅卷过程中,办案法官发现律师提交的委托书上李的签名与其他证据材料上的字迹明显不符。

为了更清楚地了解整个案件,主持人核实了仲裁案件的有关人员,发现在新余仲裁委员会相关的仲裁案件中,本院律师周小武提交的委托书中委托人的签名不是李本人的签名,李表示对仲裁结果一无所知。也承认他提交的委托书中委托人的签名不是李本人的签名。法院认为,王文斌向法院提交了参与诉讼的伪造委托书,这严重违反了诉讼程序,干扰了司法秩序。

在此基础上,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王文斌律师事务所发出司法意见书,并抄送新余市司法局,对该所及律师的行为进行了批评,建议该所加强对律师的管理,严格执行法律规定,杜绝不规范的代理行为,维护良好的司法秩序。在收到司法提案后,该研究所作出回应,批评王文斌和相关律师,并在律师事务所开展相关教育,介绍从该事件中吸取的教训,以示警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委托他人参加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诉讼活动都是由受托人参加的,这使得法院更难核实委托书是否由受托人本人签署。作为与当事人直接接触的受托人,律师等应妥善签署或盖章真实的委托。委托书未经委托人本人签字或者盖章,委托人以判决结果对其不利为由提起上诉或者再审的,有可能导致案件再审或者再审。这种行为严重违反诉讼程序,干扰司法秩序,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当事人利益,甚至导致虚假诉讼案件的发生。律师和其他受托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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