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来源:法律之树
执行和解协议是指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的自动执行生效法律文件的协议,其内容可能涉及变更生效法律文件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主体、期限、地点和方式。
和解协议的执行是双方根据执行内容自愿变更并承诺自动执行的,因此法院在批准和解协议的同时中止了执行程序。
长期以来,如果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就不允许他们再次起诉,而只允许恢复执行。主要原因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已经由有效的法律文件确定,而有效的法律文件所确定的内容不得通过重新约定、重新起诉和重新使用司法资源的方式改变。
2018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3号),从保护权利人利益的角度,改变了传统的司法观点,增加了关于执行和解协议的可诉性的规定。具体涉及以下内容:
[政审(2018)3号]第九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就和解协议的履行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件的执行或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如果
申请遗嘱执行人选择起诉,双方作为原被告再次进入审判程序。审判对象不是他们之间的原始法律关系,而是和解协议的执行。诉讼请求是为了确认和解协议执行的有效性并支付其内容。审判程序结束后,如果和解协议的执行效力得到确认,新的生效判决将成为新的执行依据,取代原执行依据。
[法世(2018)3号]第15条规定,如果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执行申请人因被执行人的迟延履行和瑕疵履行而遭受损害,可以向执行法院提起单独诉讼。
[发审(2018)3号文第16条规定,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认为和解协议的执行无效或者应当撤销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199《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构成要件,第54条和第74条规定了合同可撤销的构成要件。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符合上述规定的,执行申请人、被执行人、执行和解协议当事人以及合同以外的利害关系人可以主张合同无效或者相应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