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者的“主观知识”可以从五个方面来判断。

犯罪主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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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界定受领人的“主观认识”

刑法第312条规定,隐匿或者隐匿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而为受领人隐瞒、转移、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隐瞒或者隐瞒的行为随着盗窃、抢劫等上游犯罪的频繁发生,以隐瞒犯罪所得为掩护的下游犯罪也居高不下,不仅严重侵害了群众的财产权益,而且扰乱了正常的交易秩序。在司法实践中,这类犯罪中的交易双方往往相互理解,特别是在一对一交易的情况下,出于趋利避害的本能,栅栏通常不会主动解释所提供的货物是赃物,大多数栅栏收藏者也拒绝承认他们“知道”它们是赃物。在这种情况下,很难正确界定接受者的主观认识,这也是司法调查人员面临的困难和困惑。

对知识的理解根据《刑法》第312条,隐瞒或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明知。如果不能认定行为人具有主观认识,即使他为自己实施了相应的窝藏、转移、买卖等行为,也不构成犯罪。应该注意的是,了解内容的要求不能太苛刻,否则不利于打击此类犯罪和保护群众财产。只要犯罪嫌疑人意识到行为的目标可能是赃物,就没有必要意识到犯罪收益的种类和价值

明知的审查和认定可分为两种情况:犯罪嫌疑人自认明知和推定明知自认明知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供述中明确承认自己知道自己犯了何种罪,并对犯罪意图和行为对象有明确的认识。在犯罪嫌疑人拒绝认罪且没有其他直接参照其主观认识的情况下,司法实践中采用推定认识的方法来解决主观认识难以认定的问题。知识推定的应用是以案件的已知事实为基础,运用逻辑推理、经验规则和社会常识,得出行为人很了解的结论。明知推定的适用必须根据具体案件的不同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不能一概而论。

犯罪对象是机动车的,可以直接依据司法解释中的“明知”规定予以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知道,但有证据证明被骗的除外:在非法机动车交易场所和销售单位购买的;机动车驾驶证手续不全或者明显违反规定的;机动车的发动机号码或者车架号码有变化痕迹,且无合法证明的;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购买机动车辆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抢劫、诈骗、扣押机动车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涉案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观上认定行为人“故意”:一是没有合法有效的来源证明;二是发动机号和车辆识别号有明显的变化痕迹,没有合法证明。如果犯罪对象是机动车,可以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判断和分析。如果

为非机动车对象,则根据交易时间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知晓:

1,

。一般来说,“知道”的程度大于白天习得的程度。在深夜购买中,虽然行为人否认他不知道那是赃物,但也可以推定他对赃物的性质有高度的主观认识。例如,如果一个长期的废物回收从业者在凌晨2: 00购买另一个人的二手电视机,而不询问卖家的身份或物品的来源,直接购买可以反映他的主观知识。交易地点

如果发现窝藏、转移、代买或代卖是在秘密或偏远的地方,交易场所是异常和隐蔽的,可以视为明知是赃物。例如,根据交易习惯,经常是车主开车去加油站加油,而演员在路边买简单的大塑料桶汽油,这违反了正常的交易习惯。

2、从交易价格来看,在盗窃或抢劫他人财产后,为了尽快将其处理掉,他们经常以低于同类商品市场价格的价格出售赃物。如果行为人收到的货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则可以作为判断行为人是否知悉赃物的重要因素

3。在正常的商品交易条件下,卖方经常提供正式的发票、支持说明等。货物保存完好。通过检查被盗物品是否有任何撬动或改动的痕迹,是否有正式的发票交易程序等,可以将此作为考虑犯罪人是否知道的一个因素。

4。从栅栏的专业经验来看,

正规和合法卖家都有合法的经营资格。如果没有合格的从业人员,销售大量的酒类、烟草等行政许可物品可以作为判断行为人是否知情的一个因素。对于明知卖方已因盗窃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而仍购买货物的人,其主观认识可结合案件的其他证据推定。

5。从赃物的使用情况来看,

常规商品交易的购买者经常会公开合法地使用它们而不隐瞒。对于后来被盗物品的使用,买方由于良心不安,不会公开使用这些物品,并且会经常选择在偏远地区或不易被发现的晚上使用这些物品。如果行为人在购买摩托车后,立即将车辆转移到另一个地方的偏远山区供亲友使用,他的主观知识就可以推断出来

还应注意,一方面,知识的推定只有在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时才能适用。无限期延长申请期限是不合适的,也不允许用推定方法代替调查和取证。另一方面,在使用推定知识的过程中,我们应注意行为人的反证和正当性,并审查他的反证或合理正当性的成立,所以我们不应推定他的主观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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