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 >提醒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醒:女职工在怀孕、分娩、哺乳期间,以及职工在就医期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期限,延长劳动合同期限,使劳动合同的到期和终止不具有法律效力
[案例1]
牟伟(女)与本单位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本单位提前一个月发出不予续签的通知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后,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然而,几天后,魏发现自己怀孕了,要求继续与单位履行劳动合同。该单位表示,双方劳动合同已经终止,经济补偿金已经支付,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
■部门声明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第三期(妊娠、分娩、哺乳)的女职工和医疗期等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自动延长至上述期限届满。本案中,牟伟在单位办理辞职手续期间怀孕。事实上,此时劳动合同并没有到期。该单位没有续签劳动合同,理由是合同已经到期。因此,劳动合同的解除没有法律效力。双方的劳动关系仍然存在。魏有权在怀孕期间重返工作岗位并享受相应的待遇。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特殊时期不能抵制《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错误终止——如果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即使在医疗期间,用人单位也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案例2]
公民李女士询问什么是综合工时制度,如何计算综合工时制度下的加班时间和加班工资。
■部门声明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综合工时制度是指一些因工作性质特殊而需要连续作业的行业,受季节和自然条件的限制。经劳动部门许可,本单位可对该部分岗位的员工实行综合工时制度,即按周、月、季、年计算工时,但日均工作时间和周均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即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月工作时间为20.83天×8小时/天=166.64小时;每季度工作时间为250天/年÷4季/年×8小时/天=500小时/季;每年工作时间为250天/年÷4个季节/年×8小时/天×4个月=2000小时/年)对综合计算工时的岗位,综合计算工时超过法定标准工时的部分视为延长工时,延长工时的工资按规定支付,即不低于工资的150%。
具体来说,在综合计算工时制度下的工人,如果工作日恰好是法定假日,则有权按照规定获得300%的加班费,而法定假日工作不能补充或减轻;如果工作日恰好是标准工作周的休息日,这是正常工作;如果在综合计算工作时间期间,工作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则为延迟工作时间,超过时间的加班按规定享受150%的加班费。换言之,在综合计算工时的制度下,休息日没有200%的加班费,只有300%的法定假日加班费和150%的延期加班费
例如
|小一日工资200元,在单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季度为周期|2019年,该股将安排7月份工作20天,8月份工作24天,9月份工作26天,包括7天、8天(周末)和13天(中秋节)。如何计算小一的加班费?
第三季度,小啊工作了70天,其中9月13日的中秋节是法定假日。该单位应向小啊支付600元工资的三倍。此外,还有6.5天超出法定工作时间(包括9月7日和9月8日)。单位应按150%的标准向小啊支付6.5天的工资,即1950元。根据此计算,第三季度单位应支付小啊加班费200×6.5×1.5×200×3 = 25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