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不应使用驰名商标作为荣誉称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11月19日发布的《关于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中加强驰名商标保护工作的通知》中表示,在执法中,要正确区分“驰名商标”一词的正确使用和非法使用。

执法

应区分合法使用和非法使用

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引导企业在日常工作中正确理解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制度在执法中,应当正确区分合法使用和非法使用“驰名商标”的界限。企业可以在经营活动中对商标保护记录进行事实陈述。如果他们有意淡化对驰名商标的承认和保护的法律性质,他们应该把“驰名商标”这个词作为一个荣誉称号,并突出其用于宣传企业或推销企业经营的商品或服务,他们应该按照《商标法》的规定进行调查和处理。

通知要求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时限查处涉及驰名商标的案件。关于备案主体,通知规定,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商标侵权案件由市(地)级以上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管辖。经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省直属县(市、区)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设区的市的经济和社会事务有管辖权,并取得立案权的,可以继续办理。省政府直属县(市、区)有新增或调整、拟获得知名商标备案权限的,应及时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批

调查

在调查期限、通知要求的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规定,立案机关查处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违法行为,应当自收到当事人书面请求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如遇特殊情况,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初步核实符合要求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交驰名商标认定请求书和案件材料复印件;经检查不符合规定的,应告知当事人原因并及时处理

在认定部门,公告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驰名商标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认定和审查按规定核实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书面请求,同时提交备案材料和证据材料的复印件经核实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将有关材料退回备案机关

通知强调要有效规范驰名商标的申请和使用。具体来说,它包括:加强审计当事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备案机关应当指导当事人规范填写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材料摘要表,同时审核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及相关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通知要求,突出重点加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首要的是及时的保护。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查处商标违法行为的需要认定的驰名商标,备案机关应当在核准后60日内依法予以保护,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文件抄送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督促备案机关按时提交处理结果,并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将保护情况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司。

在商标侵权案件的调查中,如果当事人的商标在我国已经作为驰名商标受到行政保护,如果所涉及的商品与原驰名商标受到保护时所涉及的商品相同或者近似,而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的驰名没有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提出异议的理由和提供的证据明显不足以支持异议, 备案机关可以根据保护记录并结合相关证据,决定是否给予该商标驰名商标保护。

摘要

将建立相关数据库

通知还强调要以驰名商标为重点,加强对商标的行政保护各地要收集整理辖区内已经行政认定并继续使用的驰名商标,形成驰名商标案件联系单,及时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司。首次提交清单后,会定期提交信息和更改信息。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建立相关数据库,向商标行政执法人员开放,以支持地方执法和案件处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要求,查处商标侵权案件中的驰名商标保护,事关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也是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各地要以提高行政效率、优化经营环境的高度政治责任感,指派专人做好驰名商标保护工作,切实保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把驰名商标保护纳入知识产权保护年度绩效评估,并适时进行监督。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报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司。

/本报记者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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