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5条的规定,怀孕女工的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当延长至相应的情形消失劳动法
199第2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或者哺乳期的......2。劳动保护内容
《劳动法》第61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孕期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遵守禁止女职工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禁止女职工从事的工作范围内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禁止女职工从事的工作范围列于本条例附件。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减少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适应劳动。
3、工作时间的保护
《劳动法》第61条规定,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或夜间工作。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6条规定,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夜班,并应在工作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工应在工作时间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应包括在工作时间内。
4。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分娩、哺乳而降低工资...
5。产假方面的保护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规定,女职工享有98天的产假,其中包括15天的产前假期。难产的,产假增加15天;在多胞胎的情况下,每多生一个婴儿,产假将增加15天。怀孕4个月内流产的女职工享受15天产假;怀孕4个月后流产的人享受42天的产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