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生理和结构上的原因,与其他群体相比,女孩将变得特别容易遭受性虐待和更多的伤害。自古以来,中国历代都十分重视对年轻女性的保护,并制定了严厉的法律保护她们免受侵害。其中,赵匡胤还为此目的提出了一项重要原则,这项原则一直延续到今天。
在古代,性犯罪被称为“强奸罪”,包括强奸、性交和不诚实等强奸是众所周知的。所谓的“和平强奸”是指通奸这种不正当的性行为,而“狡猾的强奸”实际上是指诱奸其中,违背妇女意愿的“强奸”更为人们所鄙视,对强奸的惩罚自然比通奸更重。
秦汉时期,已经有了一套判定和判决强奸罪的标准和原则,为后世法律所继承和发展。在各种形式的强奸中,对少女的强奸一直受到特别关注,而且最迟在宋代就有明确的法律规范
根据、制定的《宋刑法典》,
“强奸犯(女不满十岁,虽同),流过三个,相匹配的远邪状态;未完成,用五百里“
,也就是说,与10岁以下的女孩发生性关系,无论是强奸还是强奸,都应作为强奸罪受到处罚如果犯罪事实成立,流放地将是3000英里,流放地必须是自然环境最恶劣的地区。即使强奸未遂,他们也会被流放500英里。
根据宋代法律,强奸10岁以上的妇女必须被流放2000里。很明显,宋朝选择了对强奸年轻女孩施以更重的惩罚。
在元朝,法律也承认对年轻女子通奸处以重刑。与此同时,元朝皇帝除了继续将少女定义为10岁以下并将与少女通奸视为强奸罪外,还加强了对与少女通奸的处罚,并确立了对强奸少女的独立量刑标准——“勒死”
明朝建立后,朱元璋以重典治国,再次加强了对少女性虐待的惩罚力度。其中,《大明法》规定
“凡娶一个80岁的姑娘...与12岁以下的女孩结婚的人应被视为力量平等,尽管他的力量是平等的。””
显然,朱元璋把少女的年龄提高了两年,进一步扩大了对少女的保护范围明朝灭亡后,清朝照搬了明朝关于保护少女的规定。《大清律》规定
“凡强奸12岁以下少女致死,并以暴力引诱10岁以下少女实施强奸者,均按单身规定执行。”如果他强奸12岁以下但超过10岁的女孩,他将被判入狱。而强奸,仍然根据并以强有力的法律理论,打算绞牢候审“
,也就是说,强奸年轻女孩到死,强奸和诱惑10岁以下的年轻女孩,都被处决很明显,清政府已经对强奸幼女罪进行了细化,并加大了对严重犯罪的处罚力度。
总结了从宋代到清代的立法。我们可以发现,“尽管有同样的力量”是处理针对年轻妇女的犯罪的指导原则。换句话说,即使一个年轻女孩自愿和一个男人发生性关系,她也会被当作强奸来惩罚。唯一的区别是年龄标准和对“年轻女孩”的相应惩罚
那么古代人为什么要确立“平等和强大”的原则呢?明代法律学者雷梦麟解释说:“
”强奸了一名12岁以下的少女。这个年轻女孩没有性欲,很容易作弊。虽然她有爱,但她也被她欺骗了。因此,虽然她是和谐的,但她和强奸理论是一样的“
简单翻译就是,12岁以下的年轻女孩无知,容易被骗,所以即使同意和男人做爱,也不知道是怎么回事
由此可以看出,我们的祖先在几百年前就注意到,这个年轻的女孩在生理上和心理上都不成熟,缺乏判断是非的能力,作为社会的弱势成员,她的权利容易受到侵犯,因此她需要特殊的保护。因此,即使年轻女孩同意并被强奸,她也会受到强奸的惩罚。
已有几千年的历史,宋代“虽力相同”的立法原则一直延续至今。我国刑法第236条第256款第199项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款规定:“任何人对14岁以下的女孩犯有通奸罪,将以强奸为由加重处罚。””
与明清相比,现代立法者已经把童年时代推迟了两年此外,犯罪并不取决于年轻女孩是否愿意。只要犯罪者知道或可能知道对方是14岁以下的少女并与她发生性关系,该罪行就构成强奸罪。可以说,中国对年轻女孩的保护也是一样的。
到了现代,我国刑法对少女的保护进一步完善嫖宿幼女罪一直被法学家和公众舆论视为“不良法律”,现已逐渐成为一项废除法律的行为,并有可能减轻对强奸幼女的惩罚。我相信随着法治的逐步推进,年轻女孩的权益将会得到进一步的改善,那些敢于违法的人将会面临更严厉的法律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