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城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布!

5年11月11日,衢州市旧城双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草案)公布《意见稿》从征收范围、签订腾退合同的期限、补偿安置等16个方面提出了建议。来吧,告诉我你的想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公告

关于征求意见《衢州市旧城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待征用: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柯城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单位)论证了《衢州市老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双补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现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已在www.kecheng.gov.cn柯城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

1。评论截止日期:2019年5月11日至2019年6月10日

2。被征收人如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有任何建议或意见,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a)通过电子邮件反映意见请将您的意见发送至“fsjd0123456789@yeah.net”电子邮件

(2)通过信函反映意见请将此信寄至“衢州市柯城区西苑广场15号衢州市柯城区福山街道办事处”,并在信封上注明“征求对古城双修房屋补偿方案的意见”

(3)通过走访反映意见衢州市人民防空路16号(原市人防办)和衢州市薛洁县15号(建设银行二楼)分别设立意见登记处和意见箱,以书面形式提出或放入意见箱。电话:0570-2971017

.提出意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如实告知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

现予以公告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

2019年5月11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1,收藏范围

以2019年1月11日柯城区人民政府发布的《衢州市古城双重修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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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签订腾退合同

本工程合同期为35天。具体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布。

三、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一)征收部门是柯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征收实施单位是柯城区富昌街道办事处,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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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补偿安置

(a)补偿方法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交换房屋产权产权交易所

(1)产权调换房屋非住宅房屋基本情况:

产权交易地点:南湖广场东北侧地块(拍卖行);南湖广场西侧地块(拍卖行)具体安置房屋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布。住宅:

产权交易地点:南湖广场东北侧地块(拍卖行);南湖广场西侧地块(拍卖行);恒大御景半岛西侧(拍卖行)具体安置房屋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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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房屋选择原则1

是按照先签订合同,后选择按期腾退的原则进行的。2

是根据就近住房供应的原则选择的。3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不低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但被征收人要求低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除外

具体房屋选择办法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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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差价结算

非住宅房屋

按房屋评估价值和产权调换房屋市场结算住宅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符合条件的,产权调换房屋分别给予以下优惠结算:

(1)等面积部分结算折扣

产权调换房屋面积相当于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不含“住改商”面积)按市场评估价下调20%进行征收结算

(2)浮动安置区安置折扣

产权调换房屋配备电梯,每户可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10%享受浮动安置面积(不含“居住和营业变更”面积)。浮动安置面积不足6平方米的,可按6平方米计算。浮动区内电梯的公共部分计入房屋产权登记面积,不支付房价款。休息区按4000元/平方米结算,休息区按市场评估价结算。

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合同的,取消浮动安置区结算折扣(电梯公共部位的面积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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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自上而下购买面积增加结算折扣

优惠

有小面积被征收房屋,且安置面积浮动后仍不足60平方米的,可增加至60平方米,增加部分按低于市场评估价的20%结算。

经联合确认小组认定,“住改商”的被征收房屋,符合享受购房面积下浮结算的,购房面积下浮的“住改商”部分不享受下浮20%的结算折扣。

④同一被征收人(包括共有人)在本次征收范围内拥有两套以上合法住宅的,只能享受不超过两套浮动安置区安置优惠(电梯公共部位除外)和自上而下购买区安置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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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补偿

受房屋价值补偿(包括装修及附属物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及因房屋被征用而引起的其他相关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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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相关薪酬、补贴、奖励标准

1年。房屋价值、装饰和附件补偿

房屋(含土地)及其装饰、附属物的价值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

2年。搬迁费(1)住宅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的搬迁费2000元/户;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10元/平方米计算分配。(2)非住宅房屋

一般非住宅房屋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30元/㎡计,不足2000元的按每户2000元计非住宅房屋有中央空调、自动扶梯、机械设备和大型生产设备等大型设施的,其搬迁和安装费用应当单独补偿,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或评估机构评估确定。(3)付款次数

选择货币补偿的,支付搬迁费;选择产权调换的,支付2倍搬迁费临时安置费

解决周转房征收,房屋征收部门应支付临时安置费(1)住宅

按20元/月/平方米住房建筑面积的标准征收;如果每个家庭每月少于800元,将按800元计算和分配。(2)非住宅房屋

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等费用)的4‰计发,每户每月不足800元的,按800元计发(3)支付时间

选择产权调换的,应当自搬迁之月起至安置用房交付后6个月内计算;如果选择货币安置,临时安置费应支付12个月。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自被征收人搬迁之日起24个月内予以安置超过上述期限未提供产权调换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支付2倍的临时安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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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住宅房屋生产损失赔偿

|征用非住宅房屋造成生产经营损失的,按被征用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等费用)的5%给予被征用人一次性经济补偿

生产经营者认为停产停业损失超过按照前款规定计算的补偿费的,应当在房屋征收前3年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补贴、完税证明、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会同生产经营者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生产经营损失进行评估。

非住宅房屋在征收决定发布时闲置超过6个月的,不予停产停业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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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设定条件,容积率、土地使用权补偿费

评估房屋涉及设定容积率补偿和超过设定容积率的土地使用权补偿。在实际评估中,评估机构应考虑容积率的修正系数。各类奖励标准

(1)配合房屋征收调查、评估和奖励

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房屋征收调查评估期限内,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做好被征收房屋的调查评估工作,并在规定的房屋征收决定期限内按时签订合同的,按户给予累计奖励,其中:

住房建筑面积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每户给予10000元奖励;

住房建筑面积超过100平方米且不足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的部分给予50元/平方米奖励;

住房建筑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部分给予25元/平方米的奖励

(2)腾出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退搬迁的(须经拆迁人验收),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从房屋征收公告规定的期限起始日(以下简称起始日)起至被征收人实际签字日止分三个部分计算:

签订之日起15日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400元/㎡给予奖励;

年16月初至25日签订,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300元/㎡奖励;

自签订之日起26日至35日,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00元/㎡给予奖励

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足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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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单位与建(构)筑物(电影)合同总价

为了促进整栋房屋和整块房屋的拆除,符合下列条件的被征收人应获得单独的单位和建(构)筑物全承包合同:

被征收房屋分为住宅单元和建筑物单元,无单元和建筑物的按自然间隔分割。一个单位(或组)的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全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退搬迁(经验收可以拆除),每户给予单位(组)签订1万元的奖励;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待验收拆除)的,每户给予该房屋(件)1万元的合同奖励。

单位和建(片)筑师在收集调查结果的同时进行公示公示,以房屋自然单元、建筑连片和适宜户数为区间划分

(4)货币安置奖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的期限内选择货币安置,并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腾空房屋进行搬迁(以验收和拆迁为准)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的20%给予奖励(不含附属物、装修、超过基准容积率的土地等费用)被征用的非住宅房屋为非国有资产的,按被征用房屋评估补偿价值的10%(不含附属物、装修、超基准容积率土地等费用)给予奖励。

被征用房屋归企业所有,按被征用房屋评估补偿价值的10%(不含附属物、装修、超过基准容积率的土地等费用)给予奖励和补贴。

(5)购买补贴

征收个人住房,被征收人应当自征收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24个月内,用货币补偿资金购买衢州市区内的商品房或二手房作为安置用房,并办理交易过户手续。房屋征收部门凭房屋的《房地产权证》或新购置房地产的查询记录,以及缴纳契税的完税证明,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3%的购房补贴(不包括查封、装修、超过基准容积率的土地等其他费用)。)实际购房款低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按照增值税一般发票所列购房款的3%给予购房补贴

超过期限不予补贴具体补贴办法按照衢州市国有土地收购补贴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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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户”认定

以上补贴和奖励中所指的“家庭”是基于房地产所有权证书或住房所有权证书,一个证书是一个家庭;持有共有权证的,按一户一证认定;多种用途的住房证明,仍按一户一证办理;同一产权的住宅房屋、架空地板(储藏室)、车库等单独证明,仍按一户鉴定;公房以租赁合同为基础,一份合同被视为一个家庭。如果联合确认小组确定该建筑是合法的,则“未登记房屋现场确认表”应确定为一户。

五、评估方法与房地产价格

评估组织确定

(a)评价方法

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应当由同一家具有法定资格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结合区位、用途、权利性质、质量、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因素,采用相同的方法和标准进行评估和确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拟征收房屋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应在征收范围内公示7天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安排负责房屋评估项目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现场讲解初步分户评估结果如有错误,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予以纠正。

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评估报告转交给被征收人。

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交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中存在的问题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评估书面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评审后,如原评审结果发生变化,应重新发布评审报告;评价结果未发生变化的,应当书面通知评审申请人。

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评估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2)评估机构的确定

1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择如下:

(1)房屋征收部门公布征收范围内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自公布之日起10天内,被征用人将自愿选择。如果所有被征收人都参与选择并选择同一个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谈判将会成功。

(2)协商选择失败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投票确定,参加投票的被征收人需要半数以上;参加投票的被征收人半数以上共同选择同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视为多数决定。

(3)未能协商或确定多数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抽签、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

2年。不少于3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参与投票和随机确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前3日公布在征收范围内随机确定的时间和地点

3年。协商、表决和随机决定的过程和结果应当由公证机构当场公证

六、征用

1年根据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证登记的房屋所有权确认2 .根据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仲裁机构的裁定书确定的房屋权属确认房屋所有人死亡的,应当以确认权利的有效法律文件予以确认。4 .其他产权不清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认;仍无法确认的,按房屋权属不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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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房屋用途及建筑面积

1年登记的房屋,其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所有权证)和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所有权证)与房地产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以房地产登记簿为准,除非有证据证明房地产登记簿确有错误。2.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的建筑物、用途不明的房屋和擅自改变登记用途的房屋,按照《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2015〕16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及相关政策执行3 .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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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土地收益征收相关规定

1年土地收益征收对象: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将原行政划拨或出售的非经营性国有土地转为商业用途2.土地收益的具体支付标准按照《衢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土地收益征收办法(试行)》(衢政办发[2013年第65号)执行

九、住宅公房按

的有关规定执行

.征用国有(控股)单位的住宅公房(包括非成套住宅)并享受政策租金的,应当按照以下方式给予补偿:1 .房屋承租人符合房改政策购买条件,房屋承租人符合房改政策购买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补偿被征用人;承租人未按照房改政策购买房屋或未与被征收人达成解除租赁关系的协议的,被征收人可以交换被征收人的产权。产权调换房屋由原承租人出租(以下简称续租),被征收人应与原承租人重新签订租赁合同。3、房屋承租人符合续租条件,经房屋租赁双方同意解除租赁关系的,被征收人应当给予承租人货币补贴,货币补贴标准为原租赁房屋征收补偿评估值的35%。

住房承租人房改购房政策按照《衢州市公有住房征收房改购房实施办法》(衢法正[〔2017〕39号)执行

十、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

征收个人住房,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最低补偿建筑面积(54平方米)且被征收人属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按照下列规定优先给予住房保障: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54平方米给予补偿。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不得小于54平方米;被征收人不支付54平方米以内部分或被征收房屋价值的房价款,超过54平方米且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的部分按低于市场评估价的20%结算。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衢州市城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审核办法》(衢州建办〔2016〕219号)进行审核

十一、住房保障优先租金

经审查符合住房保障优先配租条件的房屋所有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按住房保障优先配租实物的有关政策,按《衢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住房保障优先配租暂行办法》(衢政办发〔2013〕39号)执行

12、学校儿童相关规定

凭征收补偿协议、房屋征收部门审核证明和相关户籍证明,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其子女在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五年内(包括五年内出生的子女)可在被征收房屋所在学区或产权调换房屋所在学区申请入学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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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生效条件

在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合同签订期限内达到80%以上的,征收补偿协议生效;未达成的,征收补偿协议不生效,房屋征收决定的效力终止

14,腾空房子

被征收人应在征收补偿协议(以验收和拆迁为准)规定的腾空期限内腾空房屋,并结清水、电及其他一切应付费用,申请注销房屋和土地登记。逾期未腾空房屋的,应当执行补偿协议

被征收人应与承租人妥善处理腾空房屋事宜。如果腾空的房屋受到租赁关系的影响,被征用人应承担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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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赔偿决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合同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柯城区人民政府提出补偿决定方案柯城区人民政府将在审查补偿决定方案后向被征收人发送补偿决定方案。被征收人应当自补偿决定方案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出意见,选择补偿方式交付补偿决定方案时,应当书面通知被征收人。逾期不选择补偿方式的,补偿方式由柯城区人民政府在补偿决定书中确定。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迁出的,柯城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6、其他事项

计划未尽事宜,按照《衢州市城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衢〔2015〕16号)等相关政策执行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国家、省、市政府出台影响房屋征收工作的重大调控政策时,应分别研究调整相应的方案。

本方案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解释

(原标题《古城双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草案)》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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