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要求郑州东站退出吸烟室,一审法院驳回了他的诉讼。

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何达保、委托记者段伟多

大河新闻——郑州东站因设立吸烟室被律师起诉一案取得最新进展。记者5日获悉,郑州铁路运输法院近日作出一审民事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去年11月15日,《大河日报》和大河客户因在郑州东站设立吸烟室被律师起诉。“报案人:尹律师李青在郑州东站餐厅消费时,在大厅二楼东南、东北、西南、西北方向发现了一间吸烟室。“房间的门大开着,吸烟的乘客时不时会换车。烟的味道弥漫在吸烟室附近,给周围路过的乘客带来很大的影响。“他认为,作为铁路客运合同项下的乘客,他应在郑州东站下车,郑州东站应根据法律和合同为他提供相应的服务,以保护原告的人身健康和安全。随后,该律师将郑州东站告上法庭,要求其取消在离境大厅中心四楼设立的四间吸烟室,并拆除吸烟室中的吸烟用具和智能感应打火机。

1992年11月14日,019,此案在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理郑州铁路运输法院于2019年12月31日作出的民事判决表明,该案属于铁路客运合同纠纷。本案争议焦点归纳如下:被告郑州东站是否违反合同;原告要求取消吸烟室并拆除设备的请求是否应得到支持

关于郑州东站是否违反合同,法院认为,在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法律关系中,铁路运输企业的主要义务是安全、及时地将旅客运送到目的地。此外,铁路运输企业不仅要承担安全及时运输的义务,还要承担为旅客提供良好的出行环境和服务的义务。全国爱国卫生协会、原卫生部、原铁道部等六部门颁布的《公共交通工具和候车室禁止吸烟规定》(全艾薇发1997年第1号)第四条规定:“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三)对长时间运行的旅客候车室和公共交通工具,可以划定吸烟区或者设有通风设施的吸烟室。”原铁道部发布的《铁路实施细则》(铁交委[〔1997〕67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一级以上或建设规模较大的车站,应当在适当位置设置吸烟室,吸烟区应当通风良好或配备通风装置,以减少吸烟危害。”《郑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1998年9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规定:“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和机场的候车室、剧院、体育馆和大型商场应当设置有明显标志的吸烟室(区)”。"“

根据上述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郑州东站在候车大厅的非吸烟区张贴了显著的禁烟标志。吸烟室设在大厅的四个角落,位于非乘客的主要通道。内部配有吸烟装置、智能感应点烟器和排烟设备。安排人员定期清理吸烟室,并在吸烟区张贴标志和安全标志,从而履行承运人在合同项下的义务。

因此,郑州铁路运输法院认定原告殷要求在郑州东站设置吸烟室违反了其合同义务,降低了候车厅的空气质量。没有事实或法律依据,法院也不支持他的主张。

关于第二个焦点,法院认为本案在郑州东站候车厅设立吸烟室的行为不违反现行法律和地方法规的规定,郑州东站采取了一定的措施对吸烟室进行管理,防止了烟雾的扩散,并未对原告的健康造成损害。因此,原告声称取消吸烟室和拆除吸烟设备的法律依据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法院还指出,虽然郑州东站已采取一定措施对吸烟室进行管理,但吸烟者在吸烟室吸烟产生的烟雾可能会扩散到候车大厅的其他公共区域。因此,郑州东站应充分利用现代技术手段,进一步加强吸烟室的管理,防止吸烟室的烟气扩散到候车大厅的公共区域。

大家都在看

相关专题